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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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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請准籌備: 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 (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2. 2.前項第二款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延長路線至直轄市、縣(市)以外者,應由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37 條依業別與所在地分流籌備申請窗口:多數運輸業向中央申請,市區客運與部分計程車向地方申請。

Q · 開運輸公司要向中央還是地方申請籌備?

看業別與所在地,多數找中央

依公路法第 37 條,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及小貨車租賃業、各類汽車貨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備;市區汽車客運業依所在直轄市或縣市向地方申請;計程車客運業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申請,在直轄市以外者向中央申請。市區客運若要把路線延伸到所屬直轄市、縣市以外,受理機關須先取得相鄰機關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核定。

白話解讀

同樣是要開一家運輸公司,有人跑去中央申請,有人跑去市政府,有人兩邊跑,搞錯窗口連籌備都過不了。這條就是那張「該找誰」的路標。它把申請核准籌備的對象分流:大多數業別(公路客運、遊覽車、各類租賃、各類貨運)一律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只有市區汽車客運業按行政區分流,在直轄市的找直轄市、在縣市的找縣市;計程車則看主事務所在哪,在直轄市找直轄市,在直轄市以外的找中央。為什麼要分得這麼細?因為不同業別的服務範圍不同,管的人就不同。最容易出事的是第二項:市區客運如果路線要延伸到別的縣市,受理的機關必須先取得相鄰縣市的同意,有人不同意,就報請中央拍板。你讀懂這條,等於拿到了開運輸業的第一張流程圖,少跑很多冤枉路。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37 條為汽車運輸業籌備申請的管轄分流規定,依經營業別與主事務所所在地,將核准籌備的受理機關區分為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地方公路主管機關兩套窗口,並就市區汽車客運業跨直轄市、縣市延伸路線的情形,設計相鄰機關同意、不同意時報請中央核定的協調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要開運輸公司,到底該向中央還是地方申請?

看業別。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各類小客車及小貨車租賃業、各類汽車貨運業,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市區汽車客運業按所在地,在直轄市向直轄市、在縣市向縣市申請;計程車客運業則看主事務所在不在直轄市(公路法第37條)。最容易搞錯的是市區客運和計程車這兩類有地方分流,其餘大多數都是找中央,動工前先對著條文把自己的業別歸位。

Q2市區公車想延伸路線到隔壁縣市,自己決定就好嗎?

不行。依公路法第37條第2項,市區汽車客運業要把路線延長到所屬直轄市、縣市以外,受理申請的機關必須先商得相鄰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的同意;如果有機關不同意,就要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這就是為什麼跨市公車路線常要協調很久,卡的是相鄰縣市政府願不願意點頭。

Q3公路法第 37 條是什麼?

規定汽車運輸業申請核准籌備時,依業別與所在地該向中央或地方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的管轄分流規定。

Q4什麼叫核准籌備?

經營汽車運輸業正式設立前,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准予籌備的前置行政程序,通過後才能進入設立與請領營業執照階段。

Q5哪些運輸業要向中央申請?

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與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Q6市區汽車客運業跟一般公路客運差在哪?

市區客運服務範圍限於特定都會區、管轄歸地方;公路客運服務範圍跨區域、管轄歸中央,窗口因此不同。

Q7開遊覽車公司怎麼申請籌備?

遊覽車客運業屬第一款,備齊籌備申請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核准後依第39條於六個月內籌備完竣。

Q8市區公車路線要延伸到別的縣市怎麼辦?

向受理機關申請,由其商得相鄰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核定,提早協調比交件後乾等有用。

Q9怎麼確認自己該找哪個窗口?

先定業別(多數找中央)、再看所在地(市區客運看所屬直轄市縣市、計程車看主事務所在不在直轄市),對照條文歸位再送件。

Q10找錯機關送件了怎麼補救?

由非管轄機關轉由正確機關處理,等同重跑流程,可能耗掉數月,因此送件前先對清業別與所在地最省時。

Q11計程車向中央還是地方申請?看什麼?

看主事務所所在地:在直轄市向直轄市申請,在直轄市以外的區域向中央申請,同業別因地點不同窗口就不同。

Q12公路客運 vs 市區客運,管轄差在哪?

公路客運跨區域、向中央申請;市區客運限都會區、向地方申請。服務範圍決定了管轄歸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道路運送法(旅客自動車運送事業の許可:国土交通大臣/地方運輸局長)
韓國여객자동차 운수사업법(여객자동차운수사업 면허 관할)
中國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管辖)
德國Personenbeförderungsgesetz (PBefG)(Genehmigungsbehörde für Verkehr)
法國Code des transports(autorisation d'exercice de la profession de transporteur routi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5

(0480616 制定)

國省縣鄉道之保養,由各級公路主管機關負責辦理,其有第五條情形者,應由劃歸所屬之機關辦理。

(0600122 全文修正)

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車,應依左列規定,分線或分區,並依營業種類營運:   一、普通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或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一般旅客為營業者。   二、特種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或區域內,以大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三、普通汽車貨運業:在核定路線或區域內,以載貨汽車運輸一般貨物為營業者。   四、特種汽車貨運業:在核定路線或區域內,以載貨汽車運輸特定之貨物為營業者。   前項汽車運輸業種類及路線或區域,公路主管機關得因汽車運輸業之申請,並視事實需要,酌予變更。

(0730113 全文修正)

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左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   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    (一)屬於國道者,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屬於省、縣、鄉道者,向省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三)路線通過直轄市市區道路,其里程超過相鄰之省、縣、鄉道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    (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屬於省轄市者,向該省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三、經營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該汽車運輸業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省(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之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之路線,通過二省(市)以上之省(市)、縣、鄉道路,及第二款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延長路線至市區以外而不另加票價者,應由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商得相鄰之省(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之。

(0910118 修正)

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左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   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    (一)屬於國道、省道、縣道、鄉道者,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路線通過直轄市市區道路,其里程超過相鄰之省道、縣道、鄉道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    (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三、經營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第二款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延長路線至直轄市、縣(市)以外者,應由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向省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經營省、縣、鄉道汽車客運業之規定,修正為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併列於同項款第一目,並將同款第二目刪除;原第三目移列為第二目。   二、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增訂經營縣轄市市區汽車客運業者,向所屬縣公路主管機關申請之規定。   三、將第一項第三款向省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經營遊覽車客運業等規定,修正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在第一項第三款「小客車租賃業、」下增列「小貨車租賃業、」等字。   五、配合第一項之修正,修正第二項有關市區汽車客運業路線延長之申請規定。

(1020618 修正)

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   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    (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第二款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延長路線至直轄市、縣(市)以外者,應由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另將營運可及全國之汽車運輸業(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之申請核准籌備,統一修正為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俾利對於上開業別為一致性之營運管理。   二、至有關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區域之劃分,現係規範於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中,相關劃分原則將配合行政區域調整,另為檢討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480616 制定)

國省縣鄉道之保養,由各級公路主管機關負責辦理,其有第五條情形者,應由劃歸所屬之機關辦理。

(0600122 全文修正)

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車,應依左列規定,分線或分區,並依營業種類營運:   一、普通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或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一般旅客為營業者。   二、特種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或區域內,以大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三、普通汽車貨運業:在核定路線或區域內,以載貨汽車運輸一般貨物為營業者。   四、特種汽車貨運業:在核定路線或區域內,以載貨汽車運輸特定之貨物為營業者。   前項汽車運輸業種類及路線或區域,公路主管機關得因汽車運輸業之申請,並視事實需要,酌予變更。

(0730113 全文修正)

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左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   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    (一)屬於國道者,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屬於省、縣、鄉道者,向省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三)路線通過直轄市市區道路,其里程超過相鄰之省、縣、鄉道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    (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屬於省轄市者,向該省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三、經營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該汽車運輸業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省(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之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之路線,通過二省(市)以上之省(市)、縣、鄉道路,及第二款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延長路線至市區以外而不另加票價者,應由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商得相鄰之省(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之。

(0910118 修正)

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向省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經營省、縣、鄉道汽車客運業之規定,修正為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併列於同項款第一目,並將同款第二目刪除;原第三目移列為第二目。   二、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增訂經營縣轄市市區汽車客運業者,向所屬縣公路主管機關申請之規定。   三、將第一項第三款向省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經營遊覽車客運業等規定,修正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在第一項第三款「小客車租賃業、」下增列「小貨車租賃業、」等字。   五、配合第一項之修正,修正第二項有關市區汽車客運業路線延長之申請規定。

(1020618 修正)

一、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另將營運可及全國之汽車運輸業(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之申請核准籌備,統一修正為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俾利對於上開業別為一致性之營運管理。   二、至有關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區域之劃分,現係規範於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中,相關劃分原則將配合行政區域調整,另為檢討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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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37 條規定:「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 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