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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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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 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 (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2. 2.前項第二款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延長路線至直轄市、縣(市)以外者,應由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37 條依業別與所在地分流籌備申請窗口:多數運輸業向中央申請,市區客運與部分計程車向地方申請。

Q · 開運輸公司要向中央還是地方申請籌備?

看業別與所在地,多數找中央

依公路法第 37 條,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及小貨車租賃業、各類汽車貨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備;市區汽車客運業依所在直轄市或縣市向地方申請;計程車客運業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申請,在直轄市以外者向中央申請。市區客運若要把路線延伸到所屬直轄市、縣市以外,受理機關須先取得相鄰機關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核定。

深度解讀

同樣是要開一家運輸公司,有人跑去中央申請,有人跑去市政府,有人兩邊跑,搞錯窗口連籌備都過不了。這條就是那張「該找誰」的路標。它把申請核准籌備的對象分流:大多數業別(公路客運、遊覽車、各類租賃、各類貨運)一律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只有市區汽車客運業按行政區分流,在直轄市的找直轄市、在縣市的找縣市;計程車則看主事務所在哪,在直轄市找直轄市,在直轄市以外的找中央。為什麼要分得這麼細?因為不同業別的服務範圍不同,管的人就不同。最容易出事的是第二項:市區客運如果路線要延伸到別的縣市,受理的機關必須先取得相鄰縣市的同意,有人不同意,就報請中央拍板。你讀懂這條,等於拿到了開運輸業的第一張流程圖,少跑很多冤枉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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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37 條規定:「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 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