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36 條
快速跳轉
汽車運輸業之經營,除偏遠及國防重要路線由中央及地方政府經營外,應開放民營。但國民無力經營時,由政府經營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36 條確立汽車運輸業以民營為原則,僅偏遠路線、國防重要路線由政府經營,國民無力經營時政府才接手補位。
Q · 公車客運到底是政府要辦還是開放民間辦?
原則民營,偏遠與國防路線才由政府經營
依公路法第 36 條,汽車運輸業之經營應開放民營,這是原則。只有三種例外由政府經營:偏遠路線、國防重要路線,以及國民無力經營時。換句話說,民營是常態、公營是補位,政府不能無故把有商機的路線圈起來自己做。
深度解讀
很多人理所當然以為公車、客運本來就該是民間在經營。其實在憲法的設計裡,公用事業原本是「以公營為原則」。這條法做的是把這個原則翻過來:汽車運輸業應該開放民營,政府原則上退到後面,只在兩種情況才自己跳下來經營,一是偏遠路線、二是國防重要路線,因為這些地方民間不划算或牽涉國家安全。還有一個但書收尾:如果國民根本無力經營,政府才接手。你讀懂這條,會看見一個重要的順序:民營是常態,公營是例外,政府經營是補位。這不只是政策宣示,它是你主張「這條路線應該開放給民間競爭」時的法律依據,也是理解為什麼有些偏鄉路線是公家在賠錢硬撐的原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