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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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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之經營,除偏遠及國防重要路線由中央及地方政府經營外,應開放民營。但國民無力經營時,由政府經營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36 條確立汽車運輸業以民營為原則,僅偏遠路線、國防重要路線由政府經營,國民無力經營時政府才接手補位。

Q · 公車客運到底是政府要辦還是開放民間辦?

原則民營,偏遠與國防路線才由政府經營

依公路法第 36 條,汽車運輸業之經營應開放民營,這是原則。只有三種例外由政府經營:偏遠路線、國防重要路線,以及國民無力經營時。換句話說,民營是常態、公營是補位,政府不能無故把有商機的路線圈起來自己做。

深度解讀

很多人理所當然以為公車、客運本來就該是民間在經營。其實在憲法的設計裡,公用事業原本是「以公營為原則」。這條法做的是把這個原則翻過來:汽車運輸業應該開放民營,政府原則上退到後面,只在兩種情況才自己跳下來經營,一是偏遠路線、二是國防重要路線,因為這些地方民間不划算或牽涉國家安全。還有一個但書收尾:如果國民根本無力經營,政府才接手。你讀懂這條,會看見一個重要的順序:民營是常態,公營是例外,政府經營是補位。這不只是政策宣示,它是你主張「這條路線應該開放給民間競爭」時的法律依據,也是理解為什麼有些偏鄉路線是公家在賠錢硬撐的原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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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36 條規定:「汽車運輸業之經營,除偏遠及國防重要路線由中央及地方政府經營外,應開放民營。但國民無力經營時,由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