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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路法 第 36 條

汽車運輸業之經營,除偏遠及國防重要路線由中央及地方政府經營外,應開放民營。但國民無力經營時,由政府經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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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36 條確立汽車運輸業以民營為原則,僅偏遠路線、國防重要路線由政府經營,國民無力經營時政府才接手補位。

Q · 公車客運到底是政府要辦還是開放民間辦?

依公路法第 36 條,汽車運輸業之經營應開放民營,這是原則。只有三種例外由政府經營:偏遠路線、國防重要路線,以及國民無力經營時。換句話說,民營是常態、公營是補位,政府不能無故把有商機的路線圈起來自己做。

白話解讀

很多人理所當然以為公車、客運本來就該是民間在經營。其實在憲法的設計裡,公用事業原本是「以公營為原則」。這條法做的是把這個原則翻過來:汽車運輸業應該開放民營,政府原則上退到後面,只在兩種情況才自己跳下來經營,一是偏遠路線、二是國防重要路線,因為這些地方民間不划算或牽涉國家安全。還有一個但書收尾:如果國民根本無力經營,政府才接手。你讀懂這條,會看見一個重要的順序:民營是常態,公營是例外,政府經營是補位。這不只是政策宣示,它是你主張「這條路線應該開放給民間競爭」時的法律依據,也是理解為什麼有些偏鄉路線是公家在賠錢硬撐的原因。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36 條為汽車運輸業經營體制的原則性規範,確立「民營為原則、公營為例外」的架構:原則上運輸業應開放民間經營,僅偏遠路線、國防重要路線由中央及地方政府經營,並於國民無力經營時由政府接手補位,是針對運輸業特性對憲法第 144 條公用事業公營原則所作的反向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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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車、客運到底是政府該辦還是民間該辦?

原則是民間辦。公路法第 36 條明定汽車運輸業應開放民營,政府只在三種情況自己經營:偏遠路線、國防重要路線,以及國民無力經營時。多數客運其實是民營公司在跑,政府主要扮演補位與監理角色。

Q2偏鄉那種一天沒幾班、明明虧錢的公車為什麼還在跑?

因為本條讓政府在民間不願經營的偏遠路線上經營或補貼維持,目的是保障偏鄉居民行的權利。這類路線常以政府補貼或公辦民營方式維持,賠的錢本質上是政府為偏鄉購買的公共服務,不是經營不善。

Q3我可以申請經營一條客運路線嗎?

可以。只要該路線不屬偏遠或國防重要路線,依公路法第 36 條應開放民營,可依第 37 條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備經營。

Q4公路法 36 條是什麼?

規定汽車運輸業以民營為原則,偏遠路線、國防重要路線由政府經營,國民無力經營時政府接手,是運輸業經營體制的總開關。

Q5民營為原則、公營為例外是什麼意思?

常態是開放民間經營、政府退居監理;只有三種例外政府才下場:偏遠、國防重要路線、國民無力經營。

Q6什麼是國防重要路線?

基於國防、戰備需要而具關鍵性的運輸路線,本條保留由政府經營,確保平時與戰時運輸骨幹穩定。

Q7偏遠路線怎麼認定?

指人口稀少、需求低、民間無利可圖的路線,由主管機關依運輸需要與地理條件認定,符合者政府得經營或補貼。

Q8怎麼申請經營一條客運路線?

確認路線不屬偏遠或國防重要路線 → 備齊營運計畫與可行性 → 依公路法第 37 條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備。

Q9路線被政府保留公營要怎麼爭取開放?

援引本條開放民營原則,要求主管機關證明該路線屬偏遠或國防重要;不符例外即應開放,可循訴願、行政訴訟主張。

Q10偏鄉路線補貼怎麼運作?

依本條例外,政府得自行經營或以補貼、公辦民營方式維持偏鄉虧損路線,由公路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Q11如何證明某路線不屬偏遠或國防路線?

提出人口、運量、市場需求與商業可行性資料,並對照無國防戰備指定,反推該路線應依原則開放民營。

Q12公路法 36 條 vs 憲法 144 條差在哪?

憲法 144 公用事業以公營為原則;公路法 36 針對運輸業反向調整為民營原則,是憲法原則的具體例外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道路運送法(旅客自動車運送事業の許可制及び地方バス路線維持制度)
🇰🇷 韓國여객자동차 운수사업법(旅客汽車運輸事業法)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客運經營許可與農村客運保障)
🇩🇪 德國Personenbeförderungsgesetz (PBefG)(含 Daseinsvorsorge / gemeinwirtschaftliche Verkehrsleistungen)
🇫🇷 法國Code des transports(service public de transport de person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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