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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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35 條規定外資原則不得經營汽車運輸業,僅小客車與小貨車租賃、汽車貨運、路線貨運、貨櫃貨運五類經核准例外開放,客運與計程車不開放。
Q · 外國人可以在台灣投資經營運輸業嗎?
原則禁止,僅貨運與租賃類經核准例外開放
依公路法第 35 條,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原則上不得在境內投資經營汽車運輸業;但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申請投資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五類。最關鍵的公路客運與計程車不在開放清單,核准是實質審查關卡,非簽約即可。
深度解讀
一個外國資本想買下台灣的貨運車隊、想開計程車行、想經營客運路線,第一步會撞上這條牆:原則上不准。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不能在台灣境內投資經營汽車運輸業。但這道牆留了一扇側門: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外資可以投資特定幾類,包括小客車租賃、小貨車租賃、汽車貨運、汽車路線貨運、汽車貨櫃貨運。看出規律了嗎?開放的全是「載貨」和「租車」,被擋在門外的是「載客」,特別是客運和計程車。原因不難猜:載客運輸牽涉路線分配、公共交通秩序、大量基層駕駛的生計,國家想牢牢握在本國人手裡。對你來說,無論你是想引進外資的台灣業者,還是想進場的外國投資人,這條決定了哪些生意的門是開的、哪些是焊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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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 非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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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