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路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經營汽車運輸業。但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准者,得申請投資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