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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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35 條規定外資原則不得經營汽車運輸業,僅小客車與小貨車租賃、汽車貨運、路線貨運、貨櫃貨運五類經核准例外開放,客運與計程車不開放。
Q · 外國人可以在台灣投資經營運輸業嗎?
原則禁止,僅貨運與租賃類經核准例外開放
依公路法第 35 條,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原則上不得在境內投資經營汽車運輸業;但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申請投資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五類。最關鍵的公路客運與計程車不在開放清單,核准是實質審查關卡,非簽約即可。
白話解讀
一個外國資本想買下台灣的貨運車隊、想開計程車行、想經營客運路線,第一步會撞上這條牆:原則上不准。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不能在台灣境內投資經營汽車運輸業。但這道牆留了一扇側門: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外資可以投資特定幾類,包括小客車租賃、小貨車租賃、汽車貨運、汽車路線貨運、汽車貨櫃貨運。看出規律了嗎?開放的全是「載貨」和「租車」,被擋在門外的是「載客」,特別是客運和計程車。原因不難猜:載客運輸牽涉路線分配、公共交通秩序、大量基層駕駛的生計,國家想牢牢握在本國人手裡。對你來說,無論你是想引進外資的台灣業者,還是想進場的外國投資人,這條決定了哪些生意的門是開的、哪些是焊死的。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35 條為外資進入汽車運輸業的限制性規範,採「原則禁止、例外列舉開放」結構:原則上禁止外國國民或法人投資經營汽車運輸業,僅小客車租賃、小貨車租賃、汽車貨運、汽車路線貨運、汽車貨櫃貨運五類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得申請,載客運輸(客運、計程車)排除在外。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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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外國人到底能不能在台灣投資運輸業?
原則不行,例外才行。汽車運輸業原則禁止外資,但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可以投資五類:小客車租賃、小貨車租賃、汽車貨運、汽車路線貨運、汽車貨櫃貨運(公路法第35條但書)。最關鍵的客運業和計程車不在開放之列。內行人提示:開放清單是列舉的,沒列到就是禁止,別用法律沒禁止就可以的邏輯去推。
Q2為什麼貨運能開放外資,客運卻不行?
因為載客運輸牽涉公共交通路線分配、班次調度、大量基層駕駛生計與公共運輸秩序,國家傾向掌握在本國人手裡;而貨運、租賃對公共運輸秩序衝擊較小,所以有條件開放。內行人提示:這也解釋了為什麼跨國出行平台在台灣多半只能跟本地車行合作而不能自己直接持股經營。
Q3外資簽約入股運輸公司就算合法嗎?
不算。公路法第35條但書明定須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核准是實質審查的關卡,不是蓋章了事。即使類別在開放清單內,沒拿到核准的外資投資也不合法。內行人提示:先確認核准可行性再簽約,比簽完約才發現過不了核准、得拆夥重來省成本。
Q4外國人能在台灣投資運輸業嗎?
原則不行。汽車運輸業原則禁止外資,僅貨運與租賃五類經核准例外開放,客運與計程車不開放。
Q5公路法第 35 條開放哪五類給外資?
小客車租賃、小貨車租賃、汽車貨運、汽車路線貨運、汽車貨櫃貨運,全須經核准。
Q6什麼是中央公路主管機關?
即交通部,掌理公路運輸業的許可與監督,本條的核准機關。
Q7汽車運輸業包含哪些業別?
含公路客運、計程車等載客業,與貨運、路線貨運、貨櫃貨運、租賃等載貨租車業。
Q8外資要怎麼申請投資台灣運輸業?
先確認業別落在但書五類,備妥投資架構與持股文件,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併行外國人投資條例審查。
Q9外資投資運輸業要準備哪些文件?
投資架構說明、持股比例與實質控制關係文件,以及證明業別在開放清單內的資料。
Q10怎麼確認自己的商業模式沒踩到禁止區?
檢視是否夾帶派駕載客等客運成分,若有,該部分落入被禁止範圍須切割。
Q11核准沒過或被質疑違法時怎麼補救?
若是開放類別漏了核准程序,盡速補申請;避免用人頭借名規避,否則核准恐遭撤銷。
Q12貨運和客運的外資待遇差在哪?
貨運與租賃經核准可開放,客運與計程車原則禁止,分界在是否載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外資可否投資 | 理由 |
|---|---|---|
| 公路客運/計程車(載客) | 原則禁止 | 涉路線分配、班次與基層就業、公共運輸秩序 |
| 小客車租賃業 | 經核准可 | 對公共運輸秩序衝擊較小,列舉開放 |
| 汽車貨運業/路線貨運/貨櫃貨運(載貨) | 經核准可 | 貨運不涉客運秩序,列舉開放 |
| 派駕載客之租車模式 | 禁止部分 | 實質為客運,落入被禁範圍 |
外資可否投資
- 公路客運/計程車(載客)
- 原則禁止
- 小客車租賃業
- 經核准可
- 汽車貨運業/路線貨運/貨櫃貨運(載貨)
- 經核准可
- 派駕載客之租車模式
- 禁止部分
理由
- 公路客運/計程車(載客)
- 涉路線分配、班次與基層就業、公共運輸秩序
- 小客車租賃業
- 對公共運輸秩序衝擊較小,列舉開放
- 汽車貨運業/路線貨運/貨櫃貨運(載貨)
- 貨運不涉客運秩序,列舉開放
- 派駕載客之租車模式
- 實質為客運,落入被禁範圍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6 版
(0480616 制定)
公路遇非常災害時,除專用公路外,經當地政府之同意,得徵僱民工辦理,並得就地徵購器材。
(0600122 全文修正)
公路兩旁,得由地方政府種植行道樹,並負責養護;其種植位置,應會同公路主管機關勘定。
(0730113 全文修正)
外國人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經營汽車運輸業。
(0860415 修正)
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經營汽車運輸業。但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申請投資經營小客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
立法理由茲為因應我國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世界貿易組織,及推動亞太海空運轉運中心計畫,現階段汽車運輸業宜適度擴大開放範圍,乃優先開放小客車租賃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及汽車貨運業等三業。
(0920603 修正)
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經營汽車運輸業。但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申請投資經營小客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
立法理由為因應貨物運輸產業國際合作之潮流及全球化之趨勢,營造更為開放之貨運市場,以提升業界營運技術,爰將現行公路貨運業唯一尚未開放外資投資之汽車路線貨運業予以開放。
(0951219 修正)
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經營汽車運輸業。但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申請投資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
立法理由配合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修正。爰予修正之。
- 非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公路遇非常災害時,除專用公路外,經當地政府之同意,得徵僱民工辦理,並得就地徵購器材。
公路兩旁,得由地方政府種植行道樹,並負責養護;其種植位置,應會同公路主管機關勘定。
外國人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經營汽車運輸業。
茲為因應我國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世界貿易組織,及推動亞太海空運轉運中心計畫,現階段汽車運輸業宜適度擴大開放範圍,乃優先開放小客車租賃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及汽車貨運業等三業。
為因應貨物運輸產業國際合作之潮流及全球化之趨勢,營造更為開放之貨運市場,以提升業界營運技術,爰將現行公路貨運業唯一尚未開放外資投資之汽車路線貨運業予以開放。
配合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修正。爰予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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