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41 條(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之數目)
- 1.公路之同一路線,以由公路汽車客運業一家經營為原則。但其營業車輛、設備均不能適應大眾運輸需要,或其他公路汽車客運業之車輛必須通行其中部分路段始能連貫其兩端之營運路線時,公路主管機關得核准二家以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之。
- 2.市區汽車客運業,應配合市區人口之比例及大眾運輸需要之營業車輛、設備,由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一家或二家以上共同經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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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41 條規定公路同一路線原則由一家客運業經營,僅在運量不足或須連貫營運等但書情形,主管機關才核准二家以上。
Q · 為什麼我家那條路線永遠只有一家客運在跑?
公路法第 41 條規定公路同一路線原則上由一家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這是法律刻意設計的獨佔,目的是用熱門時段的利潤綁住業者去經營冷門偏鄉班次。只有當現有業者車輛設備不能適應運量,或他業必須通行該路段才能連貫兩端營運時,主管機關才會核准第二家進場;市區客運則較有彈性,依人口比例與運量核准一家或多家共營。
白話解讀
為什麼偏鄉那條路線永遠只有一家客運在跑,票價沒得比、班次少得可憐?答案藏在這一條。公路法把「同一路線原則上由一家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寫成原則,這不是市場自然形成的,是法律刻意設計的獨佔。原因很現實:一條路線如果開放好幾家搶,熱門時段大家擠進來、冷門時段沒人跑,偏鄉乘客反而沒車坐。但這條也留了兩道例外的門:當一家的車輛設備撐不起運量,或別家的車「必須借道這段路才能連貫自己兩端的營運」時,主管機關可以核准兩家以上一起經營。市區客運更彈性,主管機關看人口比例和運量,可以核一家也可以核多家共營。看懂這條,你就懂了你家門口那班公車的命運,是被誰、用什麼邏輯決定的。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41 條為公路汽車客運業的路線經營原則性規範,確立『同一路線以一家經營為原則』的法定獨佔,並以但書與市區客運彈性條款,在運量不足或必須連貫營運時例外開放二家以上經營,構成公路客運經營權核准的核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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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家這條路線客運很爛,可以叫別家公司來競爭嗎?▾
原則上很難。公路法第 41 條把『一路線一家經營』訂為原則,只有在現有業者車輛設備不能適應大眾運輸需要時,主管機關才會核准第二家。
Q2市區公車為什麼有的路線好幾家在跑?▾
市區客運走第二項特別規則,主管機關依人口比例與運量決定核准一家獨營或多家共營,彈性比長途公路客運大。
Q3別家客運開進我經營的路線算不算違法搶生意?▾
要看是否落在但書內。若對方是必須通行該路段才能連貫兩端營運,且經主管機關核准,就是合法借道營運。
Q4公路法 41 條的『不能適應大眾運輸需要』怎麼認定?▾
看現有業者的運能投入、班次達成率、脫班與滿載拒載情形、車輛汰新狀況等可量化數據。
Q5後進客運業者要怎麼打進獨佔路線?▾
重點不是強調自己服務好,而是蒐集現有業者運量不足、設備老舊的具體證據,對上但書要件。
Q6路線獨佔下票價可以隨業者喊嗎?▾
不行。獨佔的另一面是管制,運價須依公路法第 42 條受主管機關核定,不是業者愛訂多少就多少。
Q7對主管機關核准或駁回經營的決定不服怎麼辦?▾
屬行政處分,於處分送達後 30 日內提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
Q8公路法 41 條和公平交易法的獨佔規範衝突嗎?▾
公路客運獨佔是法律特許保護,公平交易法則處理濫用市場地位的外部界線,兩者分工而非直接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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