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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41 條(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之數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路之同一路線,以由公路汽車客運業一家經營為原則。但其營業車輛、設備均不能適應大眾運輸需要,或其他公路汽車客運業之車輛必須通行其中部分路段始能連貫其兩端之營運路線時,公路主管機關准二家以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之。
  2. 市區汽車客運業,應配合市區人口之比例及大眾運輸需要之營業車輛、設備,由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一家或二家以上共同經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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