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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41 條(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之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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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路之同一路線,以由公路汽車客運業一家經營為原則。但其營業車輛、設備均不能適應大眾運輸需要,或其他公路汽車客運業之車輛必須通行其中部分路段始能連貫其兩端之營運路線時,公路主管機關得核准二家以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之。
  2. 2.市區汽車客運業,應配合市區人口之比例及大眾運輸需要之營業車輛、設備,由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一家或二家以上共同經營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41 條規定公路同一路線原則由一家客運業經營,僅在運量不足或須連貫營運等但書情形,主管機關才核准二家以上。

Q · 為什麼我家那條路線永遠只有一家客運在跑?

公路法 41 條把『一路線一家經營』訂為原則

公路法第 41 條規定公路同一路線原則上由一家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這是法律刻意設計的獨佔,目的是用熱門時段的利潤綁住業者去經營冷門偏鄉班次。只有當現有業者車輛設備不能適應運量,或他業必須通行該路段才能連貫兩端營運時,主管機關才會核准第二家進場;市區客運則較有彈性,依人口比例與運量核准一家或多家共營。

深度解讀

為什麼偏鄉那條路線永遠只有一家客運在跑,票價沒得比、班次少得可憐?答案藏在這一條。公路法把「同一路線原則上由一家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寫成原則,這不是市場自然形成的,是法律刻意設計的獨佔。原因很現實:一條路線如果開放好幾家搶,熱門時段大家擠進來、冷門時段沒人跑,偏鄉乘客反而沒車坐。但這條也留了兩道例外的門:當一家的車輛設備撐不起運量,或別家的車「必須借道這段路才能連貫自己兩端的營運」時,主管機關可以核准兩家以上一起經營。市區客運更彈性,主管機關看人口比例和運量,可以核一家也可以核多家共營。看懂這條,你就懂了你家門口那班公車的命運,是被誰、用什麼邏輯決定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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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41 條規定:「公路之同一路線,以由公路汽車客運業一家經營為原則。但其營業車輛、設備均不能適應大眾運輸需要,或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