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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41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之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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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路之同一路線,以由公路汽車客運業一家經營為原則。但其營業車輛、設備均不能適應大眾運輸需要,或其他公路汽車客運業之車輛必須通行其中部分路段始能連貫其兩端之營運路線時,公路主管機關准二家以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之。
  2. 2.市區汽車客運業,應配合市區人口之比例及大眾運輸需要之營業車輛、設備,由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一家或二家以上共同經營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41 條規定公路同一路線原則由一家客運業經營,僅在運量不足或須連貫營運等但書情形,主管機關才核准二家以上。

Q · 為什麼我家那條路線永遠只有一家客運在跑?

公路法 41 條把『一路線一家經營』訂為原則

公路法第 41 條規定公路同一路線原則上由一家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這是法律刻意設計的獨佔,目的是用熱門時段的利潤綁住業者去經營冷門偏鄉班次。只有當現有業者車輛設備不能適應運量,或他業必須通行該路段才能連貫兩端營運時,主管機關才會核准第二家進場;市區客運則較有彈性,依人口比例與運量核准一家或多家共營。

白話解讀

為什麼偏鄉那條路線永遠只有一家客運在跑,票價沒得比、班次少得可憐?答案藏在這一條。公路法把「同一路線原則上由一家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寫成原則,這不是市場自然形成的,是法律刻意設計的獨佔。原因很現實:一條路線如果開放好幾家搶,熱門時段大家擠進來、冷門時段沒人跑,偏鄉乘客反而沒車坐。但這條也留了兩道例外的門:當一家的車輛設備撐不起運量,或別家的車「必須借道這段路才能連貫自己兩端的營運」時,主管機關可以核准兩家以上一起經營。市區客運更彈性,主管機關看人口比例和運量,可以核一家也可以核多家共營。看懂這條,你就懂了你家門口那班公車的命運,是被誰、用什麼邏輯決定的。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41 條為公路汽車客運業的路線經營原則性規範,確立『同一路線以一家經營為原則』的法定獨佔,並以但書與市區客運彈性條款,在運量不足或必須連貫營運時例外開放二家以上經營,構成公路客運經營權核准的核心規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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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家這條路線客運很爛,可以叫別家公司來競爭嗎?

原則上很難。公路法第41條把「一路線一家經營」訂為原則,只有在現有業者車輛設備「不能適應大眾運輸需要」時,主管機關才會核准第二家。所以你要做的不是找新業者,是先向主管機關證明現況服務不足。內行人提示:零散抱怨沒用,能改變局面的是脫班率、滿載拒載這類可量化的證據,這正好對上但書的法定門檻。

Q2市區公車為什麼有的路線好幾家在跑?不是說一家嗎?

市區客運走的是第二項的特別規則,不是第一項的單一經營原則。主管機關會依市區人口比例和大眾運輸需要,決定核准一家獨營或多家共同經營,彈性比長途公路客運大。內行人提示:所以同一個都市裡,有的路線一家、有的多家共營是正常的,差別來自主管機關對該路線運量的評估。

Q3別家客運的車開進我經營的路線,算不算違法搶生意?

要看它是不是落在但書裡。如果對方是「必須通行你這段路才能連貫它兩端的營運路線」,且經主管機關核准,那是合法的借道營運,不算侵權。內行人提示:判斷重點是有沒有主管機關的核准,沒核准就擅自營運才是問題,這時你可以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

Q4公路法 41 條是什麼?

確立公路同一路線以一家客運業經營為原則的法定獨佔規範,並設運量不足等但書例外。

Q5什麼叫『不能適應大眾運輸需要』?

指現有業者車輛、設備或運能不足以滿足運量,是核准第二家經營的法定突破口。

Q6市區客運和長途公路客運的經營原則差在哪?

長途採一線一家原則,市區依人口比例與運量彈性核准一家或多家共營。

Q7路線獨佔和市場壟斷一樣嗎?

不一樣。前者是附帶運價核定等管制義務的法律特許,後者指濫用市場地位的反競爭行為。

Q8公路法 41 條怎麼爭取第二家進場?

蒐集現有業者脫班、滿載拒載、設備老舊的量化證據 → 向公路主管機關陳情主張運量不足 → 必要時結合民代。

Q9後進客運業者申請借道營運怎麼做?

將訴求鎖定『必須通行該部分路段才能連貫兩端營運』的但書要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Q10怎麼證明現有業者運量不足?

用班次達成率、脫班紀錄、滿載拒載影像、車輛車齡資料等可量化證據呈現。

Q11對主管機關駁回經營申請不服怎麼救濟?

屬行政處分,於送達後 30 日內提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

Q12公路法 41 條 vs 公平交易法獨佔規範差在哪?

41 條是給予法律特許獨佔,公平法處理濫用市場地位的外部界線,分工而非直接衝突。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道路運送法(一般乗合旅客自動車運送事業の路線定期運行の許可制度)
韓國여객자동차 운수사업법(노선 여객자동차운송사업 면허제)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班线客运经营许可)
德國Personenbeförderungsgesetz (PBefG) § 13(Linienverkehr-Genehmigung,含既有業者保護)
法國Code des transports(services réguliers de transport public routier de personnes)
美國各州公用事業委員會 certificate of public convenience and necessity(無單一聯邦對應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480616 制定)

汽車運輸業之經營,除邊疆及國防重要路線由中央及地方政府經營外,應儘量開放民營,人民無力經營時,由政府經營之。   前項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經營之汽車運輸業,應依法辦理公司登記。

(0600122 全文修正)

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申請,應按左列之規定:   一、合於當地運輸之需要者。   二、確能增進公眾之便利者。   三、具有充分經營之財力者。   前項審核細則,由交通部定之。

(0730113 全文修正)

公路之同一路線,以由公路汽車客運業一家經營為原則。但其營業車輛、設備均不能適應大眾運輸需要,或其他公路汽車客運業之車輛必須通行其中部分路段始能連貫其兩端之營運路線時,公路主管關得核准二家以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之。   市區汽車客運業,應配合市區人口之比例及大眾運輸需要之營業車輛、設備,由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一家或二家以上共同經營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480616 制定)

汽車運輸業之經營,除邊疆及國防重要路線由中央及地方政府經營外,應儘量開放民營,人民無力經營時,由政府經營之。   前項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經營之汽車運輸業,應依法辦理公司登記。

(0600122 全文修正)

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申請,應按左列之規定:   一、合於當地運輸之需要者。   二、確能增進公眾之便利者。   三、具有充分經營之財力者。   前項審核細則,由交通部定之。

(0730113 全文修正)

公路之同一路線,以由公路汽車客運業一家經營為原則。但其營業車輛、設備均不能適應大眾運輸需要,或其他公路汽車客運業之車輛必須通行其中部分路段始能連貫其兩端之營運路線時,公路主管關得核准二家以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之。   市區汽車客運業,應配合市區人口之比例及大眾運輸需要之營業車輛、設備,由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一家或二家以上共同經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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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41 條規定:「公路之同一路線,以由公路汽車客運業一家經營為原則。但其營業車輛、設備均不能適應大眾運輸需要,或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