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42 條
- 1.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按汽車運輸業客、貨運價準則共同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
- 2.前項準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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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42 條規定,汽車運輸業客貨運價須由公會與工會共同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
Q · 客運貨運業者可以自己決定要漲多少運價嗎?
依公路法第 42 條,汽車運輸業的客貨運價,要由同業公會及相關工會依交通部訂定的運價準則共同擬訂,再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也就是說運價是受管制的核定價,不是業者單方面說了算,這也是票價往往好幾年才動一次的原因。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發現客運票價好幾年才動一次,不像菜市場價格天天變?這條就是原因。汽車運輸業的客貨運價,不是業者自己想收多少就收多少,而是要由「同業公會」加上「相關工會」,依交通部訂的運價準則一起擬訂,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沒核准之前,一毛都不能調。這裡藏著兩個一般人不會注意的設計:第一,連勞方的工會都被拉進擬訂程序,因為運價牽動司機薪資與勞動條件;第二,這種「同業一起訂價」在一般行業會踩到公平交易法的聯合行為禁區,但公路法用法律明文授權加上政府核定,把它變成合法的例外。所以你看到的票價,是公會、工會、政府三方角力後拍板的數字,不是單一業者的決定。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42 條為汽車運輸業運價管制的核心規範:客貨運運價須由同業公會及相關工會依交通部訂定之運價準則共同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運價準則則授權交通部訂定。本條使運價成為受核定的管制價格,並將勞方工會納入運價擬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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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路法第 42 條是什麼?▾
規範汽車運輸業客貨運價的核定制度,運價須共同擬訂並報核定才能調整。
Q2客運票價可以自己漲嗎?▾
不行,須經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
Q3為什麼訂運價要找工會?▾
因運價牽動司機薪資與勞動條件,工會是法定共同擬訂方。
Q4貨運業者收費高於核定價可以要回嗎?▾
超收部分可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先取得核定運價作對照。
Q5運價準則由誰訂定?▾
依第 42 條第二項,由交通部訂定。
Q6同業一起訂運價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嗎?▾
本條屬法律明文授權加政府核定的聯合行為例外。
Q7為什麼成本漲了票價卻慢半拍?▾
因須走共同擬訂、報核定的程序,存在時間落差。
Q8業者私下談高於核定價的運價有效嗎?▾
運價未經核定不得調整,主管機關查到仍可裁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egulated_fare | free_pricing |
|---|---|---|
| 誰決定價格 | 公會+工會共同擬訂、主管機關核定 | 業者自行定價 |
| 調整程序 | 非經核准不得調整,須報核定 | 隨市場即時調整 |
| 聯合定價合法性 | 法律授權+政府核定之例外 | 同業共同訂價恐違反公平交易法 |
| 勞方參與 | 工會為法定共同擬訂方 | 勞方無價格形成發言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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