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43 條(汽車運輸業運價及雜費之公告)
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及雜費,非經公告,不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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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43條規定,汽車運輸業的客貨運價及雜費非經公告不得實施,未公告即收取的費用欠缺合法性。
Q · 業者收的雜費沒公告就能直接向我收嗎?
依公路法第43條,汽車運輸業的客貨運運價及雜費「非經公告,不得實施」。重點是核定(第42條)與公告(本條)是兩道關卡:核定解決價格准不准,公告解決有沒有讓乘客事前知道才實施。就算金額已被核定,沒公告就向你收取的費用,程序上仍欠缺合法性,被多收的部分你有立場要求出示公告依據。
白話解讀
運價過了主管機關核定那關,還沒結束。這條補上最後一道閘門:客貨運價和「雜費」,非經公告,不得實施。意思是就算政府已經核定了,業者也不能私下偷偷對你收,必須先公告出來,你才有可能知道、才有可能對。注意那兩個字「雜費」:很多被多收的爭議不在主要票價,而在那些零零碎碎的附加費,行李費、退票手續費、訂位費之類。這條把雜費也一起綁進「非公告不得收」的範圍。所以如果你被收了一筆從沒公告過的費用,那筆收費本身就缺了合法性。看懂這條,你手上就多了一個對帳的依據:先問這筆費用公告了沒。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43條為運價管制的生效要件規範:汽車運輸業的客貨運運價及雜費,須經公告後始得對乘客實施。本條特別將「雜費」(如手續費、行李費、訂位費)一併納入公告義務範圍,使管制價格從政府與業者間的內部核定,轉為對乘客公開、可對帳、可質疑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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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客運收的退票手續費、行李費這些雜費,也要公告嗎?▾
要。公路法第43條把運價和「雜費」一起納入「非經公告,不得實施」的範圍。附加的手續費、行李費這類雜費,沒公告就不能收。雜費正是最常被偷收的死角,下次被收陌生費用,先問有沒有公告,比爭金額合不合理更直接戳中要害。
Q2政府都核定運價了,業者收費還會有問題嗎?▾
可能有。核定(第42條)和公告(第43條)是兩件事。核定解決價格准不准,公告解決有沒有讓乘客知道才實施。就算核定了,沒公告就收,程序上仍有瑕疵。申訴時把『沒公告』和『超過核定』分開講,一個打程序一個打實體,業者更難閃躲。
Q3公路法第43條是什麼?▾
規定汽車運輸業的客貨運價及雜費,非經公告不得實施,是運價管制的生效要件,核定後仍須公告才能對乘客收取。
Q4公路法43條的「雜費」包含哪些?▾
主要運價之外的附加費用,如退票手續費、行李費、訂位費等,本條明文一併納入公告義務範圍。
Q5運價公告是什麼意思?▾
業者將核定後的運價與雜費對外公開揭示,乘客得以事前知悉,公告是該費用對乘客生效的條件。
Q6公路法43條的主管機關是誰?▾
公路運輸主管機關,中央為交通部,地方由各地監理機關執行。
Q7被收到沒公告的雜費怎麼辦?▾
保留收據與照片 → 要求業者出示公告依據 → 拿不出就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 → 就溢收部分請求返還。
Q8怎麼確認業者有沒有公告這筆費用?▾
查看售票處、站牌或業者官網的運價公告表,或直接向公路主管機關查詢核備的運價公告。
Q9溢收的費用怎麼算、能拿回多少?▾
未公告即收取的部分屬不當得利,得請求返還全額,並可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Q10向主管機關檢舉要準備什麼?▾
收據票根、收費當下的照片或截圖、業者無法提出公告依據的事證,向交通部公路局或地方監理機關提出。
Q11公路法43條和第42條差在哪?▾
42條是運價的核定程序(價格准不准),43條是公告後始得實施的生效要件(有沒有讓乘客知道),前後銜接。
Q12運價沒公告 vs 超過核定價,主張哪個有利?▾
兩者可分開主張:未公告打程序瑕疵,超過核定打實體違法,雙線並進讓主管機關更難用『金額合理』打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第42條(核定) | 第43條(公告) |
|---|---|---|
| 處理階段 | 價格准不准 | 有沒有讓乘客知道才實施 |
| 法律性質 | 行政核定程序 | 對外生效要件 |
| 缺漏後果 | 價格未經許可不得申報 | 未公告即收取者程序上欠缺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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