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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43 條(汽車運輸業運價及雜費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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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及雜費,非經公告,不得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43條規定,汽車運輸業的客貨運價及雜費非經公告不得實施,未公告即收取的費用欠缺合法性。

Q · 業者收的雜費沒公告就能直接向我收嗎?

不行,未公告就收的運價雜費不生效

依公路法第43條,汽車運輸業的客貨運運價及雜費「非經公告,不得實施」。重點是核定(第42條)與公告(本條)是兩道關卡:核定解決價格准不准,公告解決有沒有讓乘客事前知道才實施。就算金額已被核定,沒公告就向你收取的費用,程序上仍欠缺合法性,被多收的部分你有立場要求出示公告依據。

深度解讀

運價過了主管機關核定那關,還沒結束。這條補上最後一道閘門:客貨運價和「雜費」,非經公告,不得實施。意思是就算政府已經核定了,業者也不能私下偷偷對你收,必須先公告出來,你才有可能知道、才有可能對。注意那兩個字「雜費」:很多被多收的爭議不在主要票價,而在那些零零碎碎的附加費,行李費、退票手續費、訂位費之類。這條把雜費也一起綁進「非公告不得收」的範圍。所以如果你被收了一筆從沒公告過的費用,那筆收費本身就缺了合法性。看懂這條,你手上就多了一個對帳的依據:先問這筆費用公告了沒。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非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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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43 條規定:「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及雜費,非經公告,不得實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