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43 條(汽車運輸業運價及雜費之公告)
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及雜費,非經公告,不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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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43條規定,汽車運輸業的客貨運價及雜費非經公告不得實施,未公告即收取的費用欠缺合法性。
Q · 業者收的雜費沒公告就能直接向我收嗎?
依公路法第43條,汽車運輸業的客貨運運價及雜費「非經公告,不得實施」。重點是核定(第42條)與公告(本條)是兩道關卡:核定解決價格准不准,公告解決有沒有讓乘客事前知道才實施。就算金額已被核定,沒公告就向你收取的費用,程序上仍欠缺合法性,被多收的部分你有立場要求出示公告依據。
白話解讀
運價過了主管機關核定那關,還沒結束。這條補上最後一道閘門:客貨運價和「雜費」,非經公告,不得實施。意思是就算政府已經核定了,業者也不能私下偷偷對你收,必須先公告出來,你才有可能知道、才有可能對。注意那兩個字「雜費」:很多被多收的爭議不在主要票價,而在那些零零碎碎的附加費,行李費、退票手續費、訂位費之類。這條把雜費也一起綁進「非公告不得收」的範圍。所以如果你被收了一筆從沒公告過的費用,那筆收費本身就缺了合法性。看懂這條,你手上就多了一個對帳的依據:先問這筆費用公告了沒。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43條為運價管制的生效要件規範:汽車運輸業的客貨運運價及雜費,須經公告後始得對乘客實施。本條特別將「雜費」(如手續費、行李費、訂位費)一併納入公告義務範圍,使管制價格從政府與業者間的內部核定,轉為對乘客公開、可對帳、可質疑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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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路法第43條是什麼?▾
規定汽車運輸業的客貨運價及雜費,非經公告不得實施,是運價管制的生效要件。
Q2退票手續費、行李費這類雜費也要公告嗎?▾
要。本條明文把「雜費」一併納入非公告不得實施的範圍。
Q3政府已核定運價,業者收費還會有問題嗎?▾
可能有。核定(第42條)與公告(第43條)是兩道關卡,少了公告,核定價仍不能對乘客生效。
Q4被收到沒公告的費用怎麼辦?▾
保留收據,當場要求業者出示該費用的公告依據,拿不出就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並就溢收部分請求返還。
Q5雜費沒公告就收,那筆錢可以拿回來嗎?▾
溢收部分屬不當得利,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時效適用民法第125條15年。
Q6公路法第43條的主管機關是誰?▾
公路運輸主管機關,中央為交通部。
Q7運價公告要去哪裡查?▾
通常於業者售票處、站牌或官方網站公告,亦可向公路主管機關查詢。
Q8第42條和第43條差在哪?▾
第42條是運價的核定程序,第43條是公告後始得實施的生效要件,兩者前後銜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第42條(核定) | 第43條(公告) |
|---|---|---|
| 處理階段 | 價格准不准 | 有沒有讓乘客知道才實施 |
| 法律性質 | 行政核定程序 | 對外生效要件 |
| 缺漏後果 | 價格未經許可不得申報 | 未公告即收取者程序上欠缺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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