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44 條(公路營業費之徵收及其徵收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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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44 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得向汽車運輸業徵收公路營運費,上限為運價百分之十、高速公路百分之二十,專供運輸獎助、安全管理與公路養護。
Q · 搭客運的車票裡,是不是被多收了一筆費用?
可能有。公路營運費最高占運價一成
依公路法第 44 條,公路主管機關得向汽車運輸業徵收公路營運費,這筆錢通常會反映進運價、由乘客間接分攤。它不是稅而是專款專用規費,法律限定只能用於運輸獎助、安全管理、公路養護三項;徵收率上限為運價百分之十,高速公路百分之二十,徵收及使用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白話解讀
翻開你的客運票價,裡面藏著一筆你從沒被告知的東西。這條讓公路主管機關可以對汽車運輸業徵收「公路營運費」,而這筆錢最終會被轉嫁進你付的運價裡。它不是稅,是一筆專款專用的規費,法律寫死它只能用在三件事:運輸獎助、安全管理、公路養護。也就是說,你搭車多付的那一點,理論上是回頭去補貼偏鄉路線、做安全稽查、養護你正在走的這條路。但這條也給了上限保護:一般公路徵收率不得超過運價的百分之十,高速公路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超過這個天花板,徵收就違法。實際徵收率和怎麼用,由交通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看懂這條,你就知道你的車票不只是車資,還包含一筆有法定用途與上限的隱形分攤。
法律定性
公路營運費是公路主管機關依公路法第 44 條,對汽車運輸業徵收的專款專用規費,並非租稅。其法定用途鎖定運輸獎助、安全管理與公路養護三項,徵收率設有上限(一般公路運價百分之十、高速公路百分之二十),具有取之於運輸、用之於運輸的設計特性。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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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路營運費是稅嗎?我搭車有付到嗎?
它不是稅,是公路主管機關向汽車運輸業徵收的規費,但成本通常會反映進運價,所以你搭車間接分攤了。公路法第44條限定它只能用在運輸獎助、安全管理、公路養護三項;和一般稅最大的差別是專款專用,被挪去做別的用途於法不合,這是你監督它的依據。
Q2這筆營運費政府可以收多少,有上限嗎?
有硬上限。公路法第44條規定徵收率不得超過運價百分之十,高速公路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實際徵收率由交通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上限寫在法律裡,主管機關的辦法只能在天花板以下訂,超過就是逾越授權,業者有爭執空間。本數據請以現行徵收及使用辦法為準。
Q3這筆錢最後到底拿去做什麼?
法律把用途鎖死在三件事:運輸獎助(補貼偏遠或虧本路線)、安全管理(運輸安全稽查)、公路養護(路面維護)。偏鄉客運常虧錢卻沒停駛,部分財源就來自運輸獎助,等於熱門路線的乘客在替偏遠路線分攤,這是它取之於運輸、用之於運輸的設計。
Q4公路營運費是什麼?
公路主管機關依公路法第 44 條對汽車運輸業徵收的專款專用規費,限用於運輸獎助、安全管理、公路養護三項。
Q5公路營運費和一般稅差在哪?
營運費是規費、專款專用、用途受法律限定;一般稅併入國庫統籌運用、無指定用途。挪用三用途以外即違法。
Q6什麼叫專款專用?
特定收入依法只能用於法定指定用途。公路營運費被鎖定在運輸獎助、安全管理、公路養護,不得移作他用。
Q7公路營運費跟高速公路通行費一樣嗎?
不一樣。營運費是向運輸業徵收的規費並轉嫁運價;通行費是用路人對使用高速公路的對價。
Q8公路營運費徵收率怎麼算?
以運價為分母,乘上徵收率;一般公路上限 10%、高速公路上限 20%,實際比率以交通部核定辦法為準。
Q9業者覺得徵收率太高怎麼處理?
核算占運價實際百分比 → 對照法定上限 → 調閱徵收辦法核對依據 → 逾越上限者於處分送達 30 日內提訴願。
Q10怎麼查公路營運費被用到哪?
緊咬三項法定用途,要求調閱徵收及使用辦法的執行明細與專款專用會計憑證,挪用即為違法破口。
Q11公路營運費上限怎麼換算成金額?
一般公路:運價×10%;高速公路:運價×20%。超過此金額的徵收即逾越法定授權。
Q12公路營運費 vs 規費法哪個優先?
公路法第 44 條為規費法之特別規定,特別法優先;但徵收程序仍受規費法一般原則補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公路營運費 | 一般租稅 | 高速公路通行費 |
|---|---|---|---|
| 法律性質 | 規費(專款專用) | 稅(併入國庫統籌運用) | 使用對價(用路人付費) |
| 用途限制 | 限運輸獎助、安全管理、公路養護 | 無指定用途 | 養護與營運成本回收 |
| 上限規範 | 運價 10%/高速公路 20% | 依各稅法稅率 | 依里程費率公告 |
| 繳費主體 | 汽車運輸業(轉嫁乘客) | 納稅義務人 | 用路人 |
公路營運費
- 法律性質
- 規費(專款專用)
- 用途限制
- 限運輸獎助、安全管理、公路養護
- 上限規範
- 運價 10%/高速公路 20%
- 繳費主體
- 汽車運輸業(轉嫁乘客)
一般租稅
- 法律性質
- 稅(併入國庫統籌運用)
- 用途限制
- 無指定用途
- 上限規範
- 依各稅法稅率
- 繳費主體
- 納稅義務人
高速公路通行費
- 法律性質
- 使用對價(用路人付費)
- 用途限制
- 養護與營運成本回收
- 上限規範
- 依里程費率公告
- 繳費主體
- 用路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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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480616 制定)
如遇非常災害時,公路主管機關為應付緊急需要,得調用轄區內之汽車,汽車運輸業不得藉故推諉。 汽車運輸業如因執行前項命令而受有損失時,得就其直接損失申請補償。
(0600122 全文修正)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汽車運輸業,得徵收公路營運費,撥充運輸獎助及安全管理之用。 公路營運費之徵收率,不得超過運價百分之十;其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0730113 全文修正)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汽車運輸業,得徵收公路營運費,撥充運輸獎助、安全管理及公路養護之用。 前項營運費之徵收率,不得超過運價百分之十,高速公路不得超過運價百分之二十;其徵收及使用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徵收名詞
- 核定名詞
如遇非常災害時,公路主管機關為應付緊急需要,得調用轄區內之汽車,汽車運輸業不得藉故推諉。 汽車運輸業如因執行前項命令而受有損失時,得就其直接損失申請補償。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汽車運輸業,得徵收公路營運費,撥充運輸獎助及安全管理之用。 公路營運費之徵收率,不得超過運價百分之十;其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汽車運輸業,得徵收公路營運費,撥充運輸獎助、安全管理及公路養護之用。 前項營運費之徵收率,不得超過運價百分之十,高速公路不得超過運價百分之二十;其徵收及使用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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