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45 條(主管機關之輔導)
公路主管機關,應視客、貨運輸需要情形,輔導汽車運輸業發展公路與鐵路、水運、航空及公路與公路之聯運或聯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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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45條要求公路主管機關應視客貨運輸需要,輔導汽車運輸業與鐵路、水運、航空發展聯運或聯營,是跨運具接駁的法律推力。
Q · 為什麼下高鐵能直接轉客運一票到底?
依公路法第45條,公路主管機關「應」視客貨運輸需要,輔導汽車運輸業與鐵路、水運、航空及其他公路客運發展聯運(跨運具串接)或聯營(多家業者共營一條路線)。它用的是「應」而非「得」,代表這是機關的法定義務,是跨縣市移動順不順、轉乘要不要重複買票背後看不見的設計圖。
白話解讀
你買一張高鐵票到了站,能直接轉乘客運接駁到目的地,這種「一票到底」的順暢不是市場自己長出來的,是這條法律在背後推動的。它要求公路主管機關「應」(不是「可以」,是有義務)依客貨運輸的需要,去輔導汽車運輸業跟鐵路、水運、航空,甚至公路客運彼此之間發展聯運(不同運具串成一條路線)或聯營(多家業者共同經營一條路線)。對你而言,這條決定了你的通勤路線班次怎麼排、轉乘要不要再買一次票、跨縣市移動順不順。它不是一條給你打官司用的武器,而是一張看不見的交通網設計圖。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45條為公路運輸業管理的政策性規範,課予公路主管機關「應」依客貨運輸需要,輔導汽車運輸業與鐵路、水運、航空及其他公路客運發展聯運(跨運具串接)或聯營(多業者共營一線)業務,是台灣跨運具無縫接駁與路線資源整合的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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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路法第45條是什麼?▾
規定公路主管機關「應」視客貨運輸需要,輔導汽車運輸業與鐵路、水運、航空及其他公路客運發展聯運或聯營,是跨運具無縫接駁的制度基礎。
Q2聯運和聯營差在哪?▾
聯運是不同運具(如鐵路接客運)串成一條路線;聯營是多家客運業者共同經營同一條路線、輪流發車、票證互通。
Q3為什麼同一條客運路線會有好幾家公司的車?▾
那是聯營路線,主管機關依本條輔導多家業者共營一線,避免重複投車與惡性殺價,對乘客來說班次更密、票證可通用。
Q4偏鄉沒有接駁公車,這條法律幫得上忙嗎?▾
本條用「應」課予機關法定輔導義務,你可據此向公路局陳情指出轉乘斷層,要求機關依法輔導業者補上接駁。
Q5聯營路線誤點或拒載要找誰申訴?▾
可向該路線的聯營管理機構或公路主管機關申訴,不必去追究是哪一家公司的車。
Q6公路法45條的「應」是什麼意思?▾
代表這是機關的法定義務而非可做可不做的政策口號,長期轉乘斷裂時可主張機關有法定不作為。
Q7電車運輸業也適用聯運聯營規定嗎?▾
適用。公路法第57條明定經營電車運輸業準用第45條等規定。
Q8聯運跟我搭的觀光套票有關嗎?▾
有。觀光巴士搭配火車、渡輪的套票行程,背後就是運輸業聯運的商業安排,本條是它合法成形的制度土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聯運 | 聯營 |
|---|---|---|
| 定義 | 不同運具(鐵路/水運/航空/公路)串接成一條路線 | 多家汽車運輸業者共同經營同一條路線 |
| 對乘客效果 | 下車就有接駁、一票到底 | 班次更密、票證互通、不感受換家公司 |
| 解決問題 | 運具間的接駁斷層 | 單一路線重複投車與惡性殺價 |
| 主管機關角色 | 輔導跨運具業者搭配班次 | 輔導同路線業者協調分配發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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