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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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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減資產、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2. 2.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應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檢具警察機關相關證明文件之申請,自交通事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但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獲准者,不在此限。
  3. 3.公路主管機關知悉前項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時,得主動通知其申請之。前項所稱親屬,指直系血親、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4. 4.第二項汽車運輸業因營業車輛肇事暫不予核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之數量、車輛價值計算方式及禁止異動車輛選擇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46條第2項讓營業車禍受害者及其配偶、二親等內親屬,得憑警察事故證明,自事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申請凍結肇事業者車輛過戶與牌照繳銷,免繳擔保金即可防止脫產。

Q · 被營業大客車或貨運卡車撞死撞傷,怎麼防止對方公司脫產?

二個月內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凍結對方車輛

依公路法第46條第2項,營業車輛肇事致人死亡或重傷時,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可檢具警察機關事故證明,自事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暫不予核准肇事業者名下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此舉等於把對方營業車凍在原地防止脫產,且不需先繳擔保金,比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門檻更低。但若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獲准者,則不適用本條。

深度解讀

被營業大客車、計程車隊或貨運卡車撞死、撞成重傷,家屬最常踩的坑是:對方公司一邊跟你拖延和解,一邊偷偷把名下的車一台台過戶給別人、把牌照繳銷,等你打贏官司要強制執行時,發現它名下空空如也。這條第2項就是專門堵這個漏洞的快刀。它讓受害者本人或配偶、特定親屬,憑警察機關的事故證明文件,在事故發生日起兩個月內,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暫不予核准」肇事業者的車輛過戶和繳銷牌照。等於先把對方的營業車輛凍在原地,讓它沒辦法脫產逃債。這招比上法院聲請假扣押更快、而且不用先繳一筆擔保金。多數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業名詞
  • 宣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重傷名詞
  • 聲請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所稱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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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46 條規定:「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減資產、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汽車運輸業營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