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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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減資產、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 2.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應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檢具警察機關相關證明文件之申請,自交通事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但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獲准者,不在此限。
- 3.公路主管機關知悉前項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時,得主動通知其申請之。前項所稱親屬,指直系血親、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4.第二項汽車運輸業因營業車輛肇事暫不予核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之數量、車輛價值計算方式及禁止異動車輛選擇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46條第2項讓營業車禍受害者及其配偶、二親等內親屬,得憑警察事故證明,自事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申請凍結肇事業者車輛過戶與牌照繳銷,免繳擔保金即可防止脫產。
Q · 被營業大客車或貨運卡車撞死撞傷,怎麼防止對方公司脫產?
二個月內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凍結對方車輛
依公路法第46條第2項,營業車輛肇事致人死亡或重傷時,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可檢具警察機關事故證明,自事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暫不予核准肇事業者名下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此舉等於把對方營業車凍在原地防止脫產,且不需先繳擔保金,比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門檻更低。但若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獲准者,則不適用本條。
深度解讀
被營業大客車、計程車隊或貨運卡車撞死、撞成重傷,家屬最常踩的坑是:對方公司一邊跟你拖延和解,一邊偷偷把名下的車一台台過戶給別人、把牌照繳銷,等你打贏官司要強制執行時,發現它名下空空如也。這條第2項就是專門堵這個漏洞的快刀。它讓受害者本人或配偶、特定親屬,憑警察機關的事故證明文件,在事故發生日起兩個月內,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暫不予核准」肇事業者的車輛過戶和繳銷牌照。等於先把對方的營業車輛凍在原地,讓它沒辦法脫產逃債。這招比上法院聲請假扣押更快、而且不用先繳一筆擔保金。多數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業名詞
- 宣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重傷名詞
- 聲請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所稱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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