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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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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汽車運輸變更組織、增減資產、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准。
  2. 2.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應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檢具警察機關相關證明文件之申請,自交通事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但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獲准者,不在此限。
  3. 3.公路主管機關知悉前項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時,得主動通知其申請之。前項所稱親屬,指直系血親、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4. 4.第二項汽車運輸業因營業車輛肇事暫不予核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之數量、車輛價值計算方式及禁止異動車輛選擇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46條第2項讓營業車禍受害者及其配偶、二親等內親屬,得憑警察事故證明,自事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申請凍結肇事業者車輛過戶與牌照繳銷,免繳擔保金即可防止脫產。

Q · 被營業大客車或貨運卡車撞死撞傷,怎麼防止對方公司脫產?

二個月內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凍結對方車輛

依公路法第46條第2項,營業車輛肇事致人死亡或重傷時,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可檢具警察機關事故證明,自事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暫不予核准肇事業者名下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此舉等於把對方營業車凍在原地防止脫產,且不需先繳擔保金,比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門檻更低。但若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獲准者,則不適用本條。

白話解讀

被營業大客車、計程車隊或貨運卡車撞死、撞成重傷,家屬最常踩的坑是:對方公司一邊跟你拖延和解,一邊偷偷把名下的車一台台過戶給別人、把牌照繳銷,等你打贏官司要強制執行時,發現它名下空空如也。這條第2項就是專門堵這個漏洞的快刀。它讓受害者本人或配偶、特定親屬,憑警察機關的事故證明文件,在事故發生日起兩個月內,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暫不予核准」肇事業者的車輛過戶和繳銷牌照。等於先把對方的營業車輛凍在原地,讓它沒辦法脫產逃債。這招比上法院聲請假扣押更快、而且不用先繳一筆擔保金。多數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條。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46條為汽車運輸業財產處分管制規範,第1項要求業者變更組織、增減資產、抵押財產或停歇業須先報請核准;第2項建立車禍受害者的行政保全機制,使受害者得在事故後二個月內申請凍結肇事營業車輛之過戶與牌照繳銷,防止業者脫產逃債。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車禍對方是計程車隊,他們把車過戶我就追不到了嗎?

不一定。公路法第46條第2項讓你在事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憑警察事故證明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暫不予核准該業者車輛過戶、繳銷牌照,等於把對方的車卡住防脫產。這是強制險和民事求償之外,多數家屬不知道的保全工具。內行人提示:這條不用繳擔保金,比上法院聲請假扣押門檻低,手頭緊時先用這條搶時間,行有餘力再聲請假扣押。

Q2我是死者的哪些親屬才能申請凍結?

依本條第3項,限直系血親和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也就是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加上受害者本人和配偶。叔伯、堂表兄弟姊妹屬四親等,不在範圍內。內行人提示:如果合格親屬不在身邊或無力處理,公路主管機關知悉受害者時得主動通知,你也可以直接打電話到監理所詢問是否已立案。

Q3凍結了對方的車,是不是賠償就確定拿得到?

不是。凍結只是保全,防止對方把車過戶脫產、爭取時間,賠償金額仍要透過和解、調解或民事訴訟去確定並請求。凍結是替你按暫停鍵,不是撥款。內行人提示:凍結期間是逼對方上談判桌的最佳時機,因為它的營業車動不了、現金流被掐住,和解意願通常會升高。

Q4公路法第46條是什麼?

規範汽車運輸業財產處分管制,第2項建立車禍受害者凍結肇事業者車輛的行政保全機制。

Q5暫不予核准過戶是什麼意思?

公路主管機關依申請暫停核准業者車輛的所有權移轉與牌照繳銷,等於把車凍在原地防脫產。

Q6本條的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指誰?

指兄弟姊妹;加上直系血親(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及本人、配偶,才有申請資格。

Q7汽車運輸業包含哪些業者?

依公路法經營客貨運輸者,含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貨運業等。

Q8公路法第46條怎麼申請凍結?

取得警察事故證明 → 確認業者主管機關 → 事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遞件申請暫不予核准過戶繳銷。

Q9申請凍結要準備什麼文件?

警察機關相關證明(如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 申請人與受害者親屬關係證明。

Q10凍結申請要花多少錢?

本條行政保全免繳擔保金;若同步走法院假扣押,擔保金通常為請求金額三分之一。

Q11怎麼確認向哪個機關申請?

向肇事營業車輛所屬業者登記之公路主管機關提出,多為各區監理所或公路局。

Q12公路法第46條凍結 vs 法院假扣押哪個有利?

凍結免擔保金、門檻低、限營業車肇事;假扣押需擔保金但範圍全面。已獲准假扣押者不再適用本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公路法第46條凍結法院假扣押
依據公路法第46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522條以下
受理機關公路主管機關(監理所/公路局)法院
擔保金免繳通常為請求金額三分之一
適用對象限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肇事致死或重傷一般金錢請求皆可
時效事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無固定起算限制,須釋明保全必要
效果範圍凍結業者名下車輛過戶與牌照全面查封債務人財產

公路法第46條凍結

依據
公路法第46條第2項
受理機關
公路主管機關(監理所/公路局)
擔保金
免繳
適用對象
限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肇事致死或重傷
時效
事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
效果範圍
凍結業者名下車輛過戶與牌照

法院假扣押

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以下
受理機關
法院
擔保金
通常為請求金額三分之一
適用對象
一般金錢請求皆可
時效
無固定起算限制,須釋明保全必要
效果範圍
全面查封債務人財產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5

(0480616 制定)

物品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汽車運輸業得拒絕運送。   前項運送物因申報不符,致汽車運輸業蒙受損害,託運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0600122 全文修正)

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減資本,應向公路主管機關備案。   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或宣告停業,應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0730113 全文修正)

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減資產、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0920603 修正)

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減資產、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應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檢具警察機關相關證明文件之申請,自交通事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但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獲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親屬,指直系血親、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第二項汽車運輸業因營業車輛肇事暫不予核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之數量、車輛價值計算方式及禁止異動車輛選擇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為保障車禍受害者之權益,避免業者立即脫產規避,於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辦理假扣押或假處分等需求時間內,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其申請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同時規定其實施辦法之授權依據。另為使本修正條文有所持平,並使業者取得權益受損請求賠償之民事訴訟法源依據,爰增列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   二、本條第二項之「警察機關相關證明文件」係指警察機關所開具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1141202 修正)

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減資產、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應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檢具警察機關相關證明文件之申請,自交通事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但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獲准者,不在此限。   公路主管機關知悉前項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時,得主動通知其申請之。前項所稱親屬,指直系血親、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第二項汽車運輸業因營業車輛肇事暫不予核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之數量、車輛價值計算方式及禁止異動車輛選擇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原第二項僅規定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應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之申請,自交通事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基於政府更應本於將心比心、服務便民為原則,爰增訂第三項前段文字,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知悉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時,得主動通知其申請之。

  • 名詞
  • 宣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重傷名詞
  • 聲請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所稱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0480616 制定)

物品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汽車運輸業得拒絕運送。   前項運送物因申報不符,致汽車運輸業蒙受損害,託運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0600122 全文修正)

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減資本,應向公路主管機關備案。   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或宣告停業,應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0730113 全文修正)

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減資產、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0920603 修正)

一、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為保障車禍受害者之權益,避免業者立即脫產規避,於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辦理假扣押或假處分等需求時間內,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其申請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同時規定其實施辦法之授權依據。另為使本修正條文有所持平,並使業者取得權益受損請求賠償之民事訴訟法源依據,爰增列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   二、本條第二項之「警察機關相關證明文件」係指警察機關所開具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1141202 修正)

原第二項僅規定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應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之申請,自交通事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基於政府更應本於將心比心、服務便民為原則,爰增訂第三項前段文字,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知悉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時,得主動通知其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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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46 條規定:「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減資產、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汽車運輸業營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