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公路法47

快速跳轉
  1. 1.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理: 一、限期改善。 二、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2. 2.前項汽車運輸業派任未領有職業駕駛執照或不合格之駕駛人,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不經限期改善,逕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3. 3.第一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廢止,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47條對汽車運輸業設限期改善、停止部分營業、廢止營業執照三階段處分,派不合格駕駛可逕予廢照。

Q · 客運公司服務太爛,可以叫政府處理嗎?

可以,依公路法47條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

依公路法第47條,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可啟動由輕到重的處分:限期改善、停止部分營業、廢止營業執照。若業者派任無職業駕照或不合格駕駛人載客,主管機關得不經改善期逕予廢照。乘客檢舉若能附上誤點紀錄或危險駕駛事證,即可成為啟動處分的材料。

白話解讀

你每天搭的那班公車,如果它的公司爛到被政府盯上,會發生什麼?這條給了監理機關一條由輕到重的處分階梯。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可以:先「限期改善」;逾期不改或改了沒效,「停止部分營業」;被停業處分一年以上還不改,直接「廢止營業執照」收攤。階梯一階比一階重。但有一個例外快速通道:業者如果派沒有職業駕照、或根本不合格的人來開車載客,主管機關可以不給改善期,直接跳到最重的廢照。更關鍵的是第3項:就算業者被停業或廢照,政府「應」採取措施維持客貨運不中斷。所以這條表面是修理爛業者,骨子裡護的是你這個乘客不會突然某天沒車可搭。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47條為汽車運輸業之行政管制與處分條款,建立「限期改善—停止部分營業—廢止營業執照」由輕到重的階梯式處分機制,並就派任不合格駕駛之高風險情形設逕予廢照之快速通道,同時課予主管機關於停業或廢照時維持運輸不中斷之義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客運公司服務爛,我檢舉真的有用嗎?

有用。公路法第47條讓主管機關對「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的業者啟動處分,但機關通常需要具體事證才會動作。你的申訴若附上誤點紀錄、危險駕駛影像就是啟動材料。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發現的是「派任無職業駕照或不合格駕駛」,務必特別點明,因為依第2項這可以不經改善期直接廢照,是最重的一款,機關不敢輕忽。

Q2我們鎮上唯一的客運被廢照了,是不是就沒車可搭了?

不會直接斷掉。本條第3項明文規定,主管機關在停止部分營業或廢止執照時,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也就是政府有法定義務安排替代運輸。內行人提示:若真的出現服務空窗,可據此條向公路主管機關陳情,要求其履行維持運輸不中斷的義務,這不是請求恩惠,是要求機關依法行政。

Q3業者被停業或廢照,是不是政府想做就能做?

不是。正常情況要走階梯:先限期改善,逾期不改或無成效才停止部分營業,受停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才廢照。每一階都有條件,這是給業者的正當程序保障。但例外是派任不合格駕駛,依第2項可跳過改善期逕予廢照。內行人提示:這些都是行政處分,業者不服都能提訴願和行政訴訟救濟。

Q4公路法第47條是什麼?

規範汽車運輸業違規時的階梯式行政處分,從限期改善到廢止營業執照,並保障運輸不中斷。

Q5汽車運輸業的三階段處分差在哪?

限期改善(命改正)、停止部分營業(中度)、廢止營業執照(退場),由輕到重各有觸發條件。

Q6什麼叫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

班次紊亂、車況不良、服務嚴重瑕疵或危及行車安全等,足以損害不特定乘客權益的營運狀態。

Q7廢止營業執照跟業者自己歇業差在哪?

廢照是主管機關依第47條的強制處分;歇業是業者依第46條自主申請核准,兩者性質完全不同。

Q8客運服務太爛要怎麼檢舉?

蒐證(誤點、危險駕駛影像)→ 向公路局或監理所申訴 → 點明違規事實 → 留案號追蹤。

Q9檢舉時怎麼讓處分更有殺傷力?

若涉派任無職業駕照或不合格駕駛,明確援引第2項可逕予廢照,比泛泛指服務不好有力。

Q10業者收到限期改善通知該怎麼辦?

把握改善期提出可驗證的改善成效,避免被推上停業甚至廢照階梯,越早回應成本越低。

Q11被停業或廢照後要在多久內救濟?

處分屬行政處分,應於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不服再提行政訴訟。

Q12公路法47條處分 vs 一般交通罰鍰差在哪?

罰鍰是金錢處罰;本條是停業、廢照等管制處分,直接影響業者營業資格,量級更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riggereffectseverity
第一階:限期改善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命業者於期限內改善
第二階:停止部分營業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成效停止部分營業
第三階:廢止營業執照受停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廢止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快速通道:逕予廢照派任未領職業駕照或不合格駕駛人載客不經改善期逕依第三款廢照最重

trigger

第一階:限期改善
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
第二階:停止部分營業
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成效
第三階:廢止營業執照
受停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
快速通道:逕予廢照
派任未領職業駕照或不合格駕駛人載客

effect

第一階:限期改善
命業者於期限內改善
第二階:停止部分營業
停止部分營業
第三階:廢止營業執照
廢止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快速通道:逕予廢照
不經改善期逕依第三款廢照

severity

第一階:限期改善
第二階:停止部分營業
第三階:廢止營業執照
快速通道:逕予廢照
最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道路運送法(旅客自動車運送事業の許可取消し・事業停止処分)
韓國여객자동차 운수사업법(사업면허 취소·정지 처분)
中國道路运输条例(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
德國Personenbeförderungsgesetz (PBefG) § 25(Widerruf der Genehmigung)
法國Code des transports(retrait de l'autorisation d'exercer la profession de transporteur routi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480616 制定)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補收加倍票價。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汽車運輸業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不符因而致運費不足者,補收四倍以下之差額費。

(0600122 全文修正)

中央或省(市)公路主管機關對汽車運輸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公共福利、交通安全時,得為左列之處理:   一、限令定期改善。   二、應改善之事項,逾期尚無成效,或違抗命令,不為改善時,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逾一年以上,未予改善者,經交通部核准,撤銷其全部營業。   前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全部營業之撤銷,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0730113 全文修正)

中央或省(市)公路主管機關,對汽車運輸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得為左列之處理:   一、限令定期改善。   二、應改善之事項,逾期尚無成效,或違抗命令,不為改善時,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經交通部核准,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前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撤銷,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0910118 修正)

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理:   一、限期改善。   二、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前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廢止,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之「中央或省(市)公路主管機關」因未涵括縣(市)公路主管,不符合實際需要,爰修正為「公路主管機關」。並將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作修正。   二、基於分層負責之原則,將第一項第三款之「經交通部核准」予以刪除。   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廢止」,使違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撤銷」,爰將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撤銷」,爰將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撤銷」之用語,修正為「廢止」,並酌作文字體例修正。

(1020618 修正)

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理:   一、限期改善。   二、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前項汽車運輸業派任未領有職業駕駛執照或不合格之駕駛人,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不經限期改善,逕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第一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廢止,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公共利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0480616 制定)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補收加倍票價。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汽車運輸業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不符因而致運費不足者,補收四倍以下之差額費。

(0600122 全文修正)

中央或省(市)公路主管機關對汽車運輸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公共福利、交通安全時,得為左列之處理:   一、限令定期改善。   二、應改善之事項,逾期尚無成效,或違抗命令,不為改善時,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逾一年以上,未予改善者,經交通部核准,撤銷其全部營業。   前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全部營業之撤銷,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0730113 全文修正)

中央或省(市)公路主管機關,對汽車運輸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得為左列之處理:   一、限令定期改善。   二、應改善之事項,逾期尚無成效,或違抗命令,不為改善時,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經交通部核准,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前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撤銷,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0910118 修正)

一、第一項之「中央或省(市)公路主管機關」因未涵括縣(市)公路主管,不符合實際需要,爰修正為「公路主管機關」。並將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作修正。   二、基於分層負責之原則,將第一項第三款之「經交通部核准」予以刪除。   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廢止」,使違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撤銷」,爰將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撤銷」,爰將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撤銷」之用語,修正為「廢止」,並酌作文字體例修正。

(1020618 修正)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47 條規定:「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理: 一、限期改善。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4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