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48 條(非常災害時主管機關之調用權及其補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遇有非常災害時,公路主管機關為應付緊急需要,得調用轄區內之汽車、修護設備及必要人員,汽車運輸業不得拒絕。因而受有損失者,得申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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