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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路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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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48 條
(非常災害時主管機關之調用權及其補償)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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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
非
常災害時,公路
主管機關
為應付緊急需要,得調用轄區內之汽車、修護設備及必要人員,汽車運輸業不得拒絕。因而受有損失者,得申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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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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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路修建與養護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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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路運輸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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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安全管理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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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勵與處罰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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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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