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48 條(非常災害時主管機關之調用權及其補償)
遇有非常災害時,公路主管機關為應付緊急需要,得調用轄區內之汽車、修護設備及必要人員,汽車運輸業不得拒絕。因而受有損失者,得申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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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48 條規定,非常災害時公路主管機關得徵調汽車、設備及人員,業者不得拒絕,受損者得申請補償。
Q · 颱風地震時政府可以強制徵調我的營業車嗎?
依公路法第 48 條,遇非常災害且為應付緊急需要時,公路主管機關得調用轄區內的汽車、修護設備及必要人員,汽車運輸業不得拒絕。這是緊急情境下的單方徵調義務,理由是市場機制緩不濟急。但同條後段明定「因而受有損失者,得申請補償」,徵調不等於無償奉獻,車損、油耗、人員工資乃至營業中斷損失都可向徵調的主管機關主張補償。
白話解讀
颱風夜,整排客運被開去載送受困居民,貨車被徵去搬運救災物資,業者就算心裡一百個不願意,這時候也不能說「不」。這條給了公路主管機關一個平時不會動用的緊急權力:遇到非常災害、為了應付緊急需要,可以調用轄區內的汽車、修護設備和必要人員,汽車運輸業不得拒絕。你的營業車輛在那一刻暫時變成了公共救災資源。但法律沒讓你白白犧牲:因為被調用而受有損失的,你可以申請補償。所以這是一筆有來有回的帳,配合徵調是義務,事後要回補償是你的權利,兩者都要記得。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48 條為災害應變下的緊急徵調規範,賦予公路主管機關在非常災害時調用轄區內汽車、修護設備及必要人員的權力,汽車運輸業負有不得拒絕的協力義務,並以「受有損失者得申請補償」平衡受徵調業者的特別犧牲,體現行政法上損失補償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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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颱風天政府徵調我的遊覽車救災可以拒絕嗎?▾
原則不行。公路法第 48 條明定非常災害時汽車運輸業「不得拒絕」徵調,正確做法是先配合、同步存證,再依後段申請補償。
Q2公路法第 48 條的徵調只調車嗎?▾
不只。徵調範圍包含汽車、修護設備及必要人員,維修廠、技師、拖吊設備都在可調用之列。
Q3被徵調受損可以申請補償嗎?▾
可以。同條後段明定「因而受有損失者,得申請補償」,補償是法律給的權利,不是施捨。
Q4補償金額怎麼認定?▾
本條未設固定公式,視提出的損失明細與證明而定,可涵蓋車損、油料、人員工資及被徵調期間的營業損失。
Q5補償向誰申請?▾
向發動徵調的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屬公法上損失補償,與營業車險理賠是兩條線。
Q6可以用車輛已有調度為由拒絕嗎?▾
除非能證明確有正當且更優先的緊急用途,否則「不得拒絕」是硬規定,違抗可能另涉責任。
Q7補償申請有期限嗎?▾
本條未設特定除斥期間,但公法上請求權一般適用時效規定,建議損失發生後儘速申請並留存證據。
Q8徵調補償和保險理賠可以同時請求嗎?▾
兩者性質不同、對象不同,可能都該主張,別只記得保險忘了公法補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徵調補償(公路法48) | 營業車險理賠 |
|---|---|---|
| 請求對象 | 公路主管機關 | 保險公司 |
| 性質 | 公法上損失補償 | 私法保險契約給付 |
| 可主張範圍 | 車損、油料、工資、營業損失 | 依保單承保項目 |
| 是否可併行 | 可 | 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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