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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公路法 第 7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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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車輛拖救業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公路主管機關除應對檢舉人之身分資料保密外,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獎勵檢舉人。
  2. 2.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78條之1建立檢舉獎金制度:民眾檢舉未經核准經營的白牌車或非法運輸業,查證屬實並裁罰後,可分得實收罰鍰一定比例。

Q · 檢舉白牌車真的有獎金嗎?

有,查證屬實裁罰後可分得實收罰鍰一定比例

依公路法第78條之1,民眾對未經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如白牌車)的行為,敘明事實、檢具證據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後,主管機關得以實收罰鍰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具體比例與請領程序,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交通部)另定的檢舉及獎勵辦法規定。

深度解讀

你每天用的叫車服務、路邊招手的車,背後藏著一條一般人從不知道的制度。第78條之1 給了你一個正式身分:合法的檢舉人。只要有人沒申請核准就經營汽車運輸業或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白牌車、非法營業車是最典型的),你備妥事實和證據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機關不只要幫你的身分保密,而且只要查證屬實開出罰鍰,你還可以分到實收罰鍰一定比例的檢舉獎金。這不是道德勸說,是寫進法律的真金白銀。對非法業者來說,這條的可怕之處在於:威脅他的不再只是稽查員,而是每一個坐過他車、知道內情的乘客或同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核名詞
  • 業名詞
  • 證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經查名詞
  • 罰鍰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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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78-1 條規定:「對於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車輛拖救業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檢具證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7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78-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