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78-1 條
- 1.對於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公路主管機關除應對檢舉人之身分資料保密外,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獎勵檢舉人。
- 2.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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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78條之1建立檢舉獎金制度:民眾檢舉未經核准經營的白牌車或非法運輸業,查證屬實並裁罰後,可分得實收罰鍰一定比例。
Q · 檢舉白牌車真的有獎金嗎?
依公路法第78條之1,民眾對未經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如白牌車)的行為,敘明事實、檢具證據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後,主管機關得以實收罰鍰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具體比例與請領程序,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交通部)另定的檢舉及獎勵辦法規定。
白話解讀
你每天用的叫車服務、路邊招手的車,背後藏著一條一般人從不知道的制度。第78條之1 給了你一個正式身分:合法的檢舉人。只要有人沒申請核准就經營汽車運輸業或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白牌車、非法營業車是最典型的),你備妥事實和證據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機關不只要幫你的身分保密,而且只要查證屬實開出罰鍰,你還可以分到實收罰鍰一定比例的檢舉獎金。這不是道德勸說,是寫進法律的真金白銀。對非法業者來說,這條的可怕之處在於:威脅他的不再只是稽查員,而是每一個坐過他車、知道內情的乘客或同行。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78條之1為行政檢舉獎勵性規範,賦予民眾對未經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或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行為的檢舉權,並課予主管機關身分保密義務;經查證屬實裁罰後,得以實收罰鍰一定比例發給檢舉獎金,構成民眾協力查緝非法營運的法定誘因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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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檢舉白牌車有獎金嗎?▾
有,依公路法第78條之1,查證屬實並裁罰後可分得實收罰鍰一定比例。
Q2檢舉非法營運要準備什麼證據?▾
需敘明事實並檢具證據,如接送紀錄、收費憑證、招攬廣告、行車影音等持續營業事證。
Q3檢舉了會被對方知道是我嗎?▾
不會,本條明定主管機關除依法外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保密。
Q4跟朋友拼車分攤油錢會被當白牌車檢舉嗎?▾
關鍵在是否以營業方式反覆對不特定人招攬載客,單純分攤實際油資通常不構成經營。
Q5檢舉獎金比例是多少?▾
比例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交通部)所定的檢舉及獎勵辦法規定,綁定實收罰鍰。
Q6向哪個機關檢舉白牌車?▾
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中央為交通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Q7檢舉非法營運有時效嗎?▾
檢舉本身無特定時效,但行政罰裁處權自違規行為終了起三年內行使(行政罰法第27條)。
Q8被檢舉涉嫌非法營運怎麼辦?▾
先釐清行為是否構成『經營』,保留非營業性質證據,不服裁罰可於三十日內提訴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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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頻率 | 偶發、非常態 | 固定路線、反覆營業 |
| 法律評價 | 通常不構成經營運輸業 | 未經核准經營,得檢舉並裁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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