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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路需用之土地,得依法徵收或撥用之。
  2. 公路主管機關規劃、興建或拓寬公路時,應勘定用地範圍,其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變更;涉及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變更編定。
  3. 前項公路需用之土地,得逕為測量、分割、登記、立定界樁,公告禁止建築或限制建築,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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