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9 條
- 1.公路需用之土地,得依法徵收或撥用之。
- 2.公路主管機關規劃、興建或拓寬公路時,應勘定用地範圍,其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變更編定。
- 3.前項公路需用之土地,得逕為測量、分割、登記、立定界樁,公告禁止建築或限制建築,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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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9條規定公路用地得依法徵收或撥用,主管機關得勘定用地範圍後逕為測量、立界樁並公告禁建或限建,再通知地主。
Q · 公路要經過我的地,政府是不是要先補償才能動?
可以動,但有重要前提。依公路法第9條,公路主管機關規劃、興建或拓寬公路時,應先勘定用地範圍;涉及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須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辦理變更。確定範圍後,得逕為測量、分割、登記、立界樁,並公告禁止或限制建築,再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也就是說,正式徵收或撥用是後段程序,地主常在補償尚未談妥前,土地使用就已先受限。
白話解讀
你以為政府要拿走你的地,一定得先走完徵收、把補償款付給你才能動?這條告訴你順序不是這樣。第二項、第三項給了公路主管機關一個很多地主不知道的權力:在正式徵收「之前」,它就能先進你的地測量、分割、立界樁,還能公告「禁止建築」或「限制建築」,然後才通知你。意思是,當你收到那張通知時,你的地可能已經被劃進公路用地範圍,想蓋房、改建、甚至想賣都受影響,但補償根本還沒談。徵收或撥用是後面的事,前面這段「預作準備」的階段,才是地主最容易吃悶虧的地方,因為大多數人根本不知道這個階段存在。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9條為公路用地取得的基礎規範,賦予公路主管機關三層權限:一是公路需用土地得依法徵收或撥用;二是規劃、興建或拓寬公路時應勘定用地範圍,涉及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依相關法規辦理變更編定;三是得逕為測量、分割、登記、立界樁,公告禁止或限制建築,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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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路用地是什麼?▾
指公路規劃、興建或拓寬所需用的土地,主管機關得依法徵收或撥用取得。
Q2土地被劃入公路用地會怎樣?▾
可能被逕為測量、立界樁並公告禁建或限建,使用與處分自由先受限,補償於後段徵收程序才談。
Q3禁建跟限建差在哪?▾
禁建是完全不准建築;限建是有條件限制(如高度、用途),須先向主管機關確認類型再決定能否動工。
Q4收到禁建公告我還能賣地嗎?▾
所有權仍是你的可以賣,但被公告禁限建會大幅壓低買方意願與成交價,且你有告知瑕疵義務。
Q5只徵收一部分,剩下的畸零地怎麼辦?▾
若剩餘部分過小或形狀不整難以使用,可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主動申請一併徵收,機關不會自動幫你算。
Q6對禁建公告或補償不服怎麼救濟?▾
對後續徵收處分或補償不服,應於收到處分書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逾期喪失救濟權。
Q7主管機關來測量立界樁我能拒絕嗎?▾
不能,本條第三項授權得逕為測量、立界樁;但你可要求出示文件、記錄範圍、對界樁位置存疑時當場拍照存證。
Q8違規在禁建地上增建會怎樣?▾
可能被勒令停工或拆除,且違規增建在日後徵收估價通常不予補償,等於投資白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禁止建築 | 限制建築 |
|---|---|---|
| 可否建築 | 完全不得建築、改建 | 有條件限制(高度、用途、規模) |
| 地主行動空間 | 幾乎凍結,僅能維持現狀 | 可在限制範圍內申請,須先確認條件 |
| 違規後果 | 勒令停工/拆除,徵收時不予補償 | 超出限制部分同樣面臨拆除與不予補償 |
| 對處分自由影響 | 市場價值與談判力同步下降 | 影響較輕但仍須揭露給買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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