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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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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路需用之土地,得依法徵收或撥用之。
  2. 2.公路主管機關規劃、興建或拓寬公路時,應勘定用地範圍,其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變更;涉及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變更編定。
  3. 3.前項公路需用之土地,得逕為測量、分割、登記、立定界樁,公告禁止建築或限制建築,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9條規定公路用地得依法徵收或撥用,主管機關得勘定用地範圍後逕為測量、立界樁並公告禁建或限建,再通知地主。

Q · 公路要經過我的地,政府是不是要先補償才能動?

不是。可先勘定範圍並公告禁限建

可以動,但有重要前提。依公路法第9條,公路主管機關規劃、興建或拓寬公路時,應先勘定用地範圍;涉及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須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辦理變更。確定範圍後,得逕為測量、分割、登記、立界樁,並公告禁止或限制建築,再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也就是說,正式徵收或撥用是後段程序,地主常在補償尚未談妥前,土地使用就已先受限。

白話解讀

你以為政府要拿走你的地,一定得先走完徵收、把補償款付給你才能動?這條告訴你順序不是這樣。第二項、第三項給了公路主管機關一個很多地主不知道的權力:在正式徵收「之前」,它就能先進你的地測量、分割、立界樁,還能公告「禁止建築」或「限制建築」,然後才通知你。意思是,當你收到那張通知時,你的地可能已經被劃進公路用地範圍,想蓋房、改建、甚至想賣都受影響,但補償根本還沒談。徵收或撥用是後面的事,前面這段「預作準備」的階段,才是地主最容易吃悶虧的地方,因為大多數人根本不知道這個階段存在。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9條為公路用地取得的基礎規範,賦予公路主管機關三層權限:一是公路需用土地得依法徵收或撥用;二是規劃、興建或拓寬公路時應勘定用地範圍,涉及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依相關法規辦理變更編定;三是得逕為測量、分割、登記、立界樁,公告禁止或限制建築,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地被劃進公路用地、公告禁建,可是還沒徵收,我還能賣嗎?

法律上所有權還是你的,可以賣,但被公告禁建或限建會大幅壓低買方意願和成交價,實務上幾乎賣不到原本行情。內行人提示:賣方有告知這個限制的義務,知情不告讓買方過戶後才發現,可能構成物之瑕疵甚至詐欺,反而惹上民事責任。

Q2政府只徵收我一部分的地,剩下一小塊變得不能用,我只能認了嗎?

不用。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徵收部分土地導致剩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狀不整、難以使用時,所有權人可以請求一併徵收。重點是你要主動申請,機關不會自動幫你算,且這個請求有期限,錯過就只能留著那塊畸零地。

Q3公路機關來我地上測量、立界樁,我可以拒絕讓他們進來嗎?

依本條第三項,主管機關規劃公路用地時得逕為測量、分割、立界樁,這是法律授予的權限,阻擋反而可能吃虧。內行人提示:你不能擋,但有權要求他們出示證明文件、記錄測量範圍,對界樁位置存疑時當場拍照存證,這些是日後爭執用地範圍是否超出必要的關鍵證據。

Q4公路用地是什麼意思?

指公路規劃、興建或拓寬所需用的土地,主管機關得依法徵收或撥用取得,並得先公告禁限建。

Q5禁建跟限建差在哪?

禁建是完全不准建築改建;限建是有條件限制(高度、用途、規模),動工前須先確認類型。

Q6立界樁是什麼?

主管機關在土地上設立界樁標示公路用地範圍,本條第三項授權得逕為辦理,地主不能阻擋但可存證。

Q7土地被劃入公路用地代表什麼?

代表你的地進入徵收前預備期,可能被測量、立界樁、公告禁限建,使用與處分自由先受限。

Q8土地被公告禁建怎麼辦?

先申請用地範圍圖確認被劃入的是全部或部分,再分辨禁建或限建,核對界樁並拍照存證。

Q9公路徵收補償金額怎麼算?

依土地徵收條例以市價補償,含土地與地上物,違規增建部分通常不予補償。

Q10對禁建公告或徵收不服怎麼救濟?

對徵收處分或補償不服,於收到處分書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逾期喪失救濟權。

Q11怎麼確認我的地有沒有被劃入公路用地?

向公路或地政機關申請用地範圍圖與相關計畫書,核對界樁位置與範圍。

Q12禁建公告期間我還能蓋房嗎?

禁建完全不准;限建須先確認條件。貿然施工可能被勒令停工拆除,違規部分徵收時不予補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禁止建築限制建築
可否建築完全不得建築、改建有條件限制(高度、用途、規模)
地主行動空間幾乎凍結,僅能維持現狀可在限制範圍內申請,須先確認條件
違規後果勒令停工/拆除,徵收時不予補償超出限制部分同樣面臨拆除與不予補償
對處分自由影響市場價值與談判力同步下降影響較輕但仍須揭露給買方

禁止建築

可否建築
完全不得建築、改建
地主行動空間
幾乎凍結,僅能維持現狀
違規後果
勒令停工/拆除,徵收時不予補償
對處分自由影響
市場價值與談判力同步下降

限制建築

可否建築
有條件限制(高度、用途、規模)
地主行動空間
可在限制範圍內申請,須先確認條件
違規後果
超出限制部分同樣面臨拆除與不予補償
對處分自由影響
影響較輕但仍須揭露給買方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道路法 第91条(道路予定区域における建築等の制限)/土地収用法
韓國도로법(도로구역 결정·고시 및 건축 제한)/공익사업을 위한 토지 등의 취득 및 보상에 관한 법률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章(公路规划,含建筑控制区与用地)
德國Bundesfernstraßengesetz (FStrG) § 9 / § 9a(Bauverbote, Baubeschränkungen und Planungsgebiete)
法國Code de la voirie routière(servitudes d'alignement)/Code de l'expropriation pour cause d'utilité publique
美國23 U.S.C.(federal-aid highway right-of-way)+ 各州 eminent domain / setback 法規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480616 制定)

交通部為統一管理監督全國公路修建運輸安全,及有關業務,得設置公路總局。   省得設公路局,辦理省公路業務,並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之監督。

(0600122 全文修正)

省道與國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路線系統;縣道與省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省道路線系統;鄉道與縣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縣道路線系統。   市區道路與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路線系統。

(0730113 全文修正)

公路需用土地,得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程序徵收之。   公路主管機關規劃、興建或拓寬公路時,應勘定路線寬度,商同當地地政機關編為公路用地;該地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先行辦理都市計畫之變更。其為私有土地者,得保留徵收;保留期間,在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者,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餘依土地法之規定。   前項編為公路用地之土地得逕為測量、分割、登記、立定界樁,公告禁止建築或限制建築,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0920603 修正)

公路需用之土地,得依法徵收或撥用之。   公路主管機關規劃、興建或拓寬公路時,應勘定用地範圍,其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變更編定。   前項公路需用之土地,得逕為測量、分割、登記、立定界樁,公告禁止建築或限制建築,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立法理由一、公路需用土地之取得除徵收外,尚包含公地之撥用;而土地之徵收或撥用各有其法令依據,為求周延並避免遺漏,爰配合修正第一項。   二、原條文第二項前段公路用地係屬一區域範圍,除寬度因素外,尚包含長度因素,故將用地寬度修正為用地範圍,另現行公路用地係依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用地變更,故配合修正相關用語;至於第二項後段保留徵收之規定,雖於土地法第二百十三條定有明文,惟土地徵收條例並無保留徵收之規定,爰配合刪除之。   三、第二項勘定之公路需用土地範圍,可分為原已編定為公路用地之土地及尚未編定為公路用地之土地兩類,其尚未編定為公路用地之土地,需經依都市計畫法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變更編定。原條文第三項之規定適用範圍似未包含原已編定為公路用地部分,未求周延,爰配合修正為「公路需用之土地」,以期能完整包含原已編定及經完成變更編定為公路用地二部分,避免遺漏。

  • 徵收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計畫變更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都市計畫法法規
  • 名詞
  • 區域計畫法法規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法規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0480616 制定)

交通部為統一管理監督全國公路修建運輸安全,及有關業務,得設置公路總局。   省得設公路局,辦理省公路業務,並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之監督。

(0600122 全文修正)

省道與國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路線系統;縣道與省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省道路線系統;鄉道與縣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縣道路線系統。   市區道路與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路線系統。

(0730113 全文修正)

公路需用土地,得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程序徵收之。   公路主管機關規劃、興建或拓寬公路時,應勘定路線寬度,商同當地地政機關編為公路用地;該地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先行辦理都市計畫之變更。其為私有土地者,得保留徵收;保留期間,在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者,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餘依土地法之規定。   前項編為公路用地之土地得逕為測量、分割、登記、立定界樁,公告禁止建築或限制建築,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0920603 修正)

一、公路需用土地之取得除徵收外,尚包含公地之撥用;而土地之徵收或撥用各有其法令依據,為求周延並避免遺漏,爰配合修正第一項。   二、原條文第二項前段公路用地係屬一區域範圍,除寬度因素外,尚包含長度因素,故將用地寬度修正為用地範圍,另現行公路用地係依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用地變更,故配合修正相關用語;至於第二項後段保留徵收之規定,雖於土地法第二百十三條定有明文,惟土地徵收條例並無保留徵收之規定,爰配合刪除之。   三、第二項勘定之公路需用土地範圍,可分為原已編定為公路用地之土地及尚未編定為公路用地之土地兩類,其尚未編定為公路用地之土地,需經依都市計畫法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變更編定。原條文第三項之規定適用範圍似未包含原已編定為公路用地部分,未求周延,爰配合修正為「公路需用之土地」,以期能完整包含原已編定及經完成變更編定為公路用地二部分,避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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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9 條規定:「公路需用之土地,得依法徵收或撥用之。公路主管機關規劃、興建或拓寬公路時,應勘定用地範圍,其涉及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