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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25 條

  1. 1.汽車運輸業全部營業車輛均已出售或經吊銷、繳銷、註銷牌照者,應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停業或歇業。丙種小客車租賃業無汽車出租業務期間超過半年者,亦同。
  2. 2.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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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25 條第一項規定,要求汽車運輸業全部營業車輛已出售或經吊銷、繳銷、註銷牌照者,應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停業或歇業。丙種小客車租賃業無汽車出租業務期間超過半年者,亦同。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汽車運輸業的所有營業車輛已經出售或牌照被吊銷、繳銷、註銷,必須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停業或歇業。同時,丙種小客車租賃業在無汽車出租業務期間超過半年的情況下,也要遵守相同的規定。 舉例:例如,如果一家汽車運輸業公司已經全部出售了營業車輛,或者牌照被吊銷、繳銷、註銷,根據第一項的規定,該公司應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停業或歇業。 第二項規定了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這表示根據該條規定,停業的期間最長不能超過一年。 參考資料來源: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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