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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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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汽車運輸業全部營業車輛均已出售或經吊銷、繳銷、註銷牌照者,應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停業或歇業。丙種小客車租賃業無汽車出租業務期間超過半年者,亦同。
  2. 2.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25 條第一項規定,要求汽車運輸業全部營業車輛已出售或經吊銷、繳銷、註銷牌照者,應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停業或歇業。丙種小客車租賃業無汽車出租業務期間超過半年者,亦同。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汽車運輸業的所有營業車輛已經出售或牌照被吊銷、繳銷、註銷,必須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停業或歇業。同時,丙種小客車租賃業在無汽車出租業務期間超過半年的情況下,也要遵守相同的規定。 舉例:例如,如果一家汽車運輸業公司已經全部出售了營業車輛,或者牌照被吊銷、繳銷、註銷,根據第一項的規定,該公司應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停業或歇業。 第二項規定了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這表示根據該條規定,停業的期間最長不能超過一年。 參考資料來源: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3)

  • 註銷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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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25 條規定:「汽車運輸業全部營業車輛均已出售或經吊銷、繳銷、註銷牌照者,應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停業或歇業。丙種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