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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汽車運輸業全部營業車輛均已出售或經吊銷、繳銷、註銷牌照者,應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停業或歇業。丙種小客車租賃業無汽車出租業務期間超過半年者,亦同。
  2.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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