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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48 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因道路、橋樑施工須變更部分路線,致班車繞道行駛而增駛之里程如超過一公里及施工期間達一年以上者,應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依實際行駛里程計收票價。工程完成時,應即恢復原營運路線,並按原票價計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內容中,無法找到涉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48 條的相關資料,因此無法進行逐條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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