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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旅客請求退票,得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不對號或不限車次之車票,應在有效日期末次車開車前向車站申請退還票價。 二、對號或限制車次之車票,應在該次車開車前規定退票時限內向車站申請退還票價,其退票時限由汽車客運業自行規定。
  2. 旅客申請退還票價應扣手續費,其費率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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