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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8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應由遊覽車客運業者檢具職業駕駛執照、相片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如有遺失、破損或滅失時,應檢具相關證(物)明文件、職業駕駛執照、相片,依原申請程序換(補)發。
  2. 遊覽車客運業僱用之駕駛人,未依規定參加職業駕駛執照審驗、定期訓練或駕駛執照受吊扣、吊銷或註銷處分時,遊覽車客運業不得再派任其為駕駛人,該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並應於七日內繳回公路主管機關;其解僱時,亦同。
  3. 依前項規定應繳回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而未繳回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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