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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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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第五項之小客車租賃業者,以輔導清冊中之車輛為限,得於輔導期限內完成辦理參與經營計程車客運業。
  2. 2.計程車客運業與前項參與經營之小客車租賃業,應就其權利義務事項簽訂書面契約,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賣營業車輛牌照。 二、參與經營權移轉時,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或收取不當費用。 三、巧立名目向其收取不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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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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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91-4 條規定:「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第五項之小客車租賃業者,以輔導清冊中之車輛為限,得於輔導期限內完成辦理參與經營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9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