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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凡取得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牌照申領許可者,應在發牌照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前繳驗左列有效之證明文件: 一、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二、購車證明或車輛讓渡書。 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證。
  2. 參加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社員申領牌照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者,同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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