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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96-4 條

  1. 1.計程車客運業得自行規劃路線共乘之營運,並提出共乘營運計畫書,經公路主管機關審議核定准,不得營運。
  2. 2.前項共乘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共乘路線。 二、最低共乘營業車輛數。 三、乘客需求估算。 四、上下客地點。 五、共乘費率及分攤原則。 六、營業時間。 七、招攬乘客後最長等候時間。 八、共乘營業車輛標示方式。 九、駕駛人遴選及管理機制。 十、乘客安全、服務品質保障及申訴處理機制。
  3. 3.計程車客運業應依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前項共乘營運計畫書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辦理共乘營運;如有變更,亦應報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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