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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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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汽車運輸業因移轉而民營後新設立之公司,其原領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營運路線許可證及原使用營業車輛行車執照,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重新換發後始得繼續經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4-1條,公營汽車運輸業因移轉而民營後新設立之公司,應重新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換發營業執照、營運路線許可證及使用營業車輛行車執照後,才能繼續經營。請參考交通部最新修正的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相關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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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 4-1 條規定:「公營汽車運輸業因移轉而民營後新設立之公司,其原領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營運路線許可證及原使用營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