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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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汽車運輸業因移轉而民營後新設立之公司,其原領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營運路線許可證及原使用營業車輛行車執照,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重新換發後始得繼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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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4-1條,公營汽車運輸業因移轉而民營後新設立之公司,應重新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換發營業執照、營運路線許可證及使用營業車輛行車執照後,才能繼續經營。請參考交通部最新修正的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相關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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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