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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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依第四條規定所具備營業車輛,應依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規定,設置輔助乘客上下及乘坐客車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營業站、場,並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授權所定相關法令規定,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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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 4-2 條的規定,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所具備的營業車輛,應依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規定,設置輔助乘客上下及乘坐客車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此外,其營業站、場也應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授權所定相關法令規定,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 根據以上法規,營業車輛需要設置無障礙設備,以配合身心障礙者的乘車需求。同時,營業站、場也需要設置相應的無障礙設備,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所有乘客都能方便地使用大眾運輸工具和相關設施。
- 第四條條文
-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法規
- 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法令名詞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7 條條文
-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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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