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公路主管機關輔導合併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因實際營業需要須辦理公司分割者,應先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准。
  2. 前項情形,經公路主管機關以審議會審核後核准者,分割後受讓營業之公司依法完成公司登記後,得於所受讓營業範圍內,申請核發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營運路線許可證及營業車輛行車執照,繼續經營。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