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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 4-3 條

  1. 1.經公路主管機關輔導合併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因實際營業需要須辦理公司分割者,應先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准。
  2. 2.前項情形,經公路主管機關以審議會審核後核准者,分割後受讓營業之公司依法完成公司登記後,得於所受讓營業範圍內,申請核發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營運路線許可證及營業車輛行車執照,繼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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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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