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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 4-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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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路
主管機關
輔導合併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因實際營業需要須辦理公司分割者,應先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核
准。
前項情形,經公路主管機關以審議會審核後核准者,分割後受讓營業之公司依法完成公司登記後,得於所受讓營業範圍內,申請核發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營運路線許可證及營業車輛行車執照,繼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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