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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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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公路主管機關輔導合併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因實際營業需要須辦理公司分割者,應先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准。
  2. 2.前項情形,經公路主管機關以審議會審核後核准者,分割後受讓營業之公司依法完成公司登記後,得於所受讓營業範圍內,申請核發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營運路線許可證及營業車輛行車執照,繼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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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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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 4-3 條規定:「經公路主管機關輔導合併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因實際營業需要須辦理公司分割者,應先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