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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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法規的角度來看,根據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五條的規定,汽車運輸業增加營業汽車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增加營業車輛所需資金除增加資本外,得以車輛提列折舊準備、貸款、分期付款或變賣其他固定資產方式為之,其應檢具證明。 舉例:汽車運輸業申請增加營業汽車時,需提供財務證明,例如折舊準備、貸款證明等。 2. 申請增加營業汽車之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或其他汽車運輸業最近六個月內無違規營業受處分之紀錄。 舉例:汽車運輸業申請增加營業汽車時,需證明最近六個月內沒有違規營業受到處分。 3. 站、場設備足供容納所增加之車輛。 舉例:汽車運輸業增加營業汽車時,需有足夠的站、場設備來容納新增加的車輛。 以上是根據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五條的規定所得到的釋義。
- 業名詞
- 罰鍰名詞
- 吊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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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