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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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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汽車運輸增加營業汽車,除應配合該地區及營運需要外,並須合於下列規定: 一、增加營業車輛所需資金除增加資本外,得以車輛提列折舊準備、貸款、分期付款或變賣其他固定資產方式為之,其應檢具證明。 二、申請增加營業汽車之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或其他汽車運輸業最近六個月內無違規營業受處分之紀錄。 三、站、場設備足供容納所增加之車輛。
  2. 2.汽車運輸業增加全新營業汽車,除依前項規定外,應結清車輛欠繳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及交通罰鍰;受吊扣牌照、吊銷牌照處分者,則須先到案繳交牌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法規的角度來看,根據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五條的規定,汽車運輸業增加營業汽車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增加營業車輛所需資金除增加資本外,得以車輛提列折舊準備、貸款、分期付款或變賣其他固定資產方式為之,其應檢具證明。 舉例:汽車運輸業申請增加營業汽車時,需提供財務證明,例如折舊準備、貸款證明等。 2. 申請增加營業汽車之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或其他汽車運輸業最近六個月內無違規營業受處分之紀錄。 舉例:汽車運輸業申請增加營業汽車時,需證明最近六個月內沒有違規營業受到處分。 3. 站、場設備足供容納所增加之車輛。 舉例:汽車運輸業增加營業汽車時,需有足夠的站、場設備來容納新增加的車輛。 以上是根據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五條的規定所得到的釋義。

  • 名詞
  • 罰鍰名詞
  • 吊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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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 5 條規定:「汽車運輸業增加營業汽車,除應配合該地區及營運需要外,並須合於下列規定: 一、增加營業車輛所需資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