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5-1

快速跳轉

新設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車輛牌照,自發牌照日起算一年內,不得辦理繳銷或過戶轉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5-1條,新設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車輛牌照,自核發牌照日起算一年內,不得辦理繳銷或過戶轉讓。依據最新資料,這項規定是在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5-1條中修正而來,主要是為了管理新設立的汽車運輸業者所領用的車輛牌照,以防止在一年內繳銷或過戶轉讓,造成規範上的混淆和管理上的困難。例如,如果某家新的汽車運輸業在取得牌照後不久就將車輛繳銷或進行過戶轉讓,這可能影響到其他相關的監管和執法工作。因此,這項規定的修正可以有效地保護公眾利益和行業秩序。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 5-1 條規定:「新設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車輛牌照,自核發牌照日起算一年內,不得辦理繳銷或過戶轉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