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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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車輛牌照,自核發牌照日起算一年內,不得辦理繳銷或過戶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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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5-1條,新設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車輛牌照,自核發牌照日起算一年內,不得辦理繳銷或過戶轉讓。依據最新資料,這項規定是在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5-1條中修正而來,主要是為了管理新設立的汽車運輸業者所領用的車輛牌照,以防止在一年內繳銷或過戶轉讓,造成規範上的混淆和管理上的困難。例如,如果某家新的汽車運輸業在取得牌照後不久就將車輛繳銷或進行過戶轉讓,這可能影響到其他相關的監管和執法工作。因此,這項規定的修正可以有效地保護公眾利益和行業秩序。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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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