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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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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汰舊換新,應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三年內,其屬遊覽車客運業營業車輛者,應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一年內,以同一車輛種類全新或年份較新之車輛替補,屆期
註銷
替補。
計程車客運業未能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三年內之期限替補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延展之期限及次數由原
核
准之公路
主管機關
視當地運輸需要及計程車行管理情形
核定
之,屆期註銷替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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