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 3 條
- 1.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按附表一及附表二之各型汽車每月耗油量及費額,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局或委託直轄市政府及其他指定之機關分別代徵之,其費率如下: 一、汽油每公升新臺幣二點五元。 二、柴油每公升新臺幣一點五元。
- 2.前項耗油量,按各型汽車之汽缸總排氣量、行駛里程及使用效率計算之。
- 3.第一項受交通部委任或委託之機關,得再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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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