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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4

  1. 1.下列各款車輛,免徵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 一、戰列部隊編制裝備內之軍用汽車。 二、領有特種車行車執照並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消防車、救災車、救護車、憲警巡邏車、警備車、偵防車、勘驗車、偵緝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及運送郵件之汽車。 三、外交使節車及享有外交待遇之外國人汽車。 四、經公路主管機關准之市區汽車客運及公路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 五、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遊覽車客運業專辦交通車業務車輛。 六、電動汽車。 七、計程車。
  2. 2.第一項免徵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之車輛因辦理過戶、繳銷、註銷、吊銷牌照、報廢等異動致不符免徵資格者,如有使用道路之情事時,應以自用車費額補繳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
  3. 3.設籍離島地區車輛,以百分之七十計徵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限於離島地區使用,如有於臺灣本島使用、檢驗、異動或換照等情事者,改以全額徵收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牌照稅名詞
  • 勘驗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 註銷名詞
  • 名詞
  • 等情名詞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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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 4 條規定:「下列各款車輛,免徵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 一、戰列部隊編制裝備內之軍用汽車。 二、領有特種車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