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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汽車燃料使用費,營業車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分季徵收;自用車及機車於每年七月一次徵收;經徵機關於開徵各期汽車燃料使用費前,應將開徵起迄日期、徵收費額及行政救濟方式公告之。
  2. 汽車燃料使用費請求權時效自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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