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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6

  1. 1.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營車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分季徵收;自用車及機車於每年七月一次徵收;經徵機關於開徵各期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前,應將開徵起日期、徵收費額及行政救濟方式公告之。
  2. 2.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請求權時效自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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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救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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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 6 條規定:「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營業車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分季徵收;自用車及機車於每年七月一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