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投保責任險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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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之汽車責任險,指被保險人使用之汽車肇事,致乘本車者以外之第三人死亡或受傷者,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時,由保險人代為給付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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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所稱之汽車責任險,指被保險人使用之汽車肇事,致乘本車者以外之第三人死亡或受傷者,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時,由保險人代為給付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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