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公路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7.07.23
廢汽車投保責任險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本辦法所稱之汽車責任險,指被保險人使用之汽車肇事,致乘本車者以外之第三人死亡或受傷者,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時,由保險人代為給付之契約。
汽車所有人應於申請發給牌照使用前,向財政部核准註冊之保險公司就每一車輛投保責任險,或向指定之金融機構提供相等之保證金。
本辦法規定之汽車責任險,應有定期一年以上之保險期間,但自用小客車新車第一次領牌應有定期三年之保險期間,並均應至遲於期滿前一個月內辦妥續保手續,保險契約失效時,應即繼續投保。
前項汽車責任險之投保及續保契約,由公路監理機關於發給汽車牌照及汽車定期檢驗時查核之。
每一汽車所投保之責任險,其保險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六十萬元。
汽車投保責任險之保險費率,由交通部及財政部視實際情形隨時商定之。
汽車所有人不得任意終止保險契約,但有左列情形之一,應先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後,保險人始得准其終止契約:
一、被保險汽車牌照繳銷、吊銷、註銷或因停駛而繳存者。
二、被保險汽車報廢者。
三、被保險汽車轉讓過戶者。
汽車所有人不依第三條至第六條之規定辦理時,公路監理機關應不予發照或吊銷其牌照。
保險契約之訂定、續保或變更,汽車所有人應即附具證件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備查。
保險人對於投保責任險之車輛應建立完整之資訊管理系統。公路監理機關對於管轄車輛之責任投保情形,有必要時得請保險人查復。
汽車所有人應於本辦法生效日起,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依本辦法規定投保本保險。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汽車投保責任險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87.07.23,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