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投保責任險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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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所有人不得任意終止保險契約,但有左列情形之一,應先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後,保險人始得准其終止契約: 一、被保險汽車牌照繳銷、吊銷、註銷或因停駛而繳存者。 二、被保險汽車報廢者。 三、被保險汽車轉讓過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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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六條,汽車所有人不得任意終止保險契約,但在以下情況下,應先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後,保險人才得准其終止契約:一、被保險汽車牌照繳銷、吊銷、註銷或因停駛而繳存者。二、被保險汽車報廢者。三、被保險汽車轉讓過戶者。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被保險汽車在發生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立即報請當地憲兵或警察機關處理。即使被保險人未能在約定的期限內通知保險人,導致保險人受損失,被保險人僅需負賠償責任,並不會失去保險契約的請求權。 舉例:在汽車發生事故後,被保險人未立即報請當地憲兵或警察機關處理,但後來仍對保險人負責賠償,因此符合法規的規定。
- 核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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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