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投保責任險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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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所有人應於申請發給牌照使用前,向財政部核准註冊之保險公司就每一車輛投保責任險,或向指定之金融機構提供相等之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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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汽車所有人應於申請發給牌照使用前,向財政部核准註冊之保險公司就每一車輛投保責任險,或向指定之金融機構提供相等之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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