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 1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為埋設管線或其他工程,必須挖掘公路時,應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工程計畫書,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許可,並繳交許可費,始得施工。但緊急搶修,得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先行告知該管主管機關後,迅即辦理,並於三日內補正許可程序。
  2. 前項挖掘申請檢附之工程計畫書,除國道施工及緊急搶修外,應檢附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之交通維持計畫及其相關證明文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