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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七十二條所列處罰、責令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限期改善及拆除等事項,其屬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者,由交通部委任其專設機構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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