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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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用公路管理規則第17條,當興建專用公路的公私機構擬將該專用公路捐贈給政府供公眾交通使用時,公路主管機關應在審查核准後完成交接手續,并負責養護,同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進行獎勵。而如果政府基於公眾交通需要,需要接管專用公路,則應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與興建該專用公路的公私機構進行協議。 參考資料:專用公路管理規則第17條,依據該條規定,當專用公路捐贈給政府供公眾交通使用時,公路主管機關負責養護,並可獲得獎勵。例如,某公司將私人專用公路捐贈給地方政府用於公眾交通,地方政府負責管理養護該專用公路,並根據法規獲得相應的獎勵。 由於目前沒有最新的專用公路管理規則,無法提供完整的最新參考資料,故無法提供更多範例。
- 公眾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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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