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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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公路之養護,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考核,如認為養護不良者,應限期改善,逾期不為改善,顯有影響行車安全者,應即封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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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來看,專用公路管理規則第18條規定了專用公路的養護責任,由管轄的公路主管機關考核,如果養護不良,應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且對行車安全有影響,則應立即封閉。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124號判決意旨,可得知對人民而言僅屬「反射利益」,即不足以作為請求之依據。而參考資料中也有與對行車安全影響的法規相關的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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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