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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公路管理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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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私機構在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並符合公路工程設計規範、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未經申請准為專用公用者,除位於依法禁止開發區域內者外,得於修正施行後檢附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指定之文件及道路現況圖說,向所在地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為專用公路。
  2. 2.前項申請案經公路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發給執照並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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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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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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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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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用公路管理規則第 21 條規定:「公私機構在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並符合公路工程設計規範、專供其本身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用公路管理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