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 4 條
快速跳轉
- 1.公路主管機關應依前條申請人所送各項文件圖說予以審查,於核准後發給申請人專用公路執照。
- 2.公路主管機關,在前項審查期間,如遇有與各級公路或其他運輸系統銜接或交會情事時,應先徵得各該主管機關之同意;如認為在公益上有必要附加條件時,應先告知申請人,並在核發專用公路執照時予以載明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專用公路管理規則第 4 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對申請人所送各項文件圖說應予以審查,核准後發給申請人專用公路執照。此外,在審查期間,若遇有與各級公路或其他運輸系統銜接或交會情事時,應先徵得各該主管機關的同意。如果認為在公益上有必要附加條件,則應先告知申請人,并在核發專用公路執照時予以載明。 以案例來說明,依照台灣《公路法》第 3 條和第 79 條第 1 項的規定,交通部依據這些授權,訂定了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根據這些規則,中央及省市公路主管機關可促進汽車運輸業的健全發展、維護營運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並在必要時發布命令採取必要之措施。這一條例和規則中規範了公路主管機關在審查申請人文件圖說時應遵循的具體程序和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