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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公路管理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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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用公路經准興建後,應按計畫開工、竣工,不能按計畫辦理時,應敘明理由申請延期,因故不能舉辦,應申請廢止
  2. 2.專用公路自核准興建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能開工或逾竣工限期一年未能完工者,原發執照應予廢止,如再興建,應重新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專用公路管理規則第 5 條的具體解釋。

  • 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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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用公路管理規則第 5 條規定:「專用公路經核准興建後,應按計畫開工、竣工,不能按計畫辦理時,應敘明理由申請延期,因故不能舉辦,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用公路管理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