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路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所收之號牌及證照費應按月以半數逕繳國庫,並將號牌證照收發月報表於次月二十日前報送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其餘半數留充該機關作為監理經費,依法編列預算支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公路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所收之號牌及證照費應按月以半數逕繳國庫,並將號牌證照收發月報表於次月二十日前報送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其餘半數留充該機關作為監理經費,依法編列預算支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