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5-5 條(違規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移置或扣留通知)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依第八十五條之二或第八十五條之三規定應予移置或扣留車輛之情形,其車輛之移置或扣留,得通知其營運機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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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5規定,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違規應移置或扣留時,得通知營運機構處理,避免拖吊癱瘓公共運輸。
Q · 輕軌、捷運的車違規,警察會直接把它拖走嗎?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5,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如輕軌列車、捷運接駁公車)違反本條例,依第85條之2應移置或第85條之3應扣留時,執法機關不直接拖吊,而是通知其營運機構處理。理由是直接拖一台輕軌會癱瘓整條路線。要注意:罰鍰照樣成立、罰單照開,本條只處理「車輛本體怎麼移走」的物理問題。
白話解讀
台灣的輕軌、捷運接駁公車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跟你的私家車不一樣,它們違規時不能像一般車輛一樣直接拖走了事。一台輕軌列車停在軌道上被拖吊,整條路線癱瘓,幾萬通勤族受影響。這條就是為了解決這個矛盾:當捷運系統車輛違規,依法應該移置(拖走)或扣留時,執法人員不是自己處理,而是通知營運機構(例如高雄捷運公司、淡海輕軌營運商)來搞定。本質上,這是把「處理違規車輛」的責任從警察轉移到營運機構,因為只有營運機構有能力在不癱瘓系統的前提下處理自家車輛。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5為程序性授權規範,明定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於共用道路違規而依第85條之2、第85條之3應予移置或扣留時,執法機關得改以通知營運機構處理,使違規處分得以執行而不致中斷公共運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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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捷運系統的車在路上違規,是罰司機還是罰公司?▾
駕駛人個人的違規行為(如闖紅燈、超速),罰的是駕駛人本人。但車輛的移置或扣留,依本條通知營運機構處理。大眾捷運系統的駕駛人還受大眾捷運法管轄,違規情節嚴重時,除道路交通處罰外,主管機關還可依大眾捷運法對營運機構開罰。
Q2這條的「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包括公車嗎?▾
不是所有公車都算。只有被納入大眾捷運系統營運的車輛才適用,例如捷運接駁公車、輕軌列車。一般市區公車不屬於大眾捷運系統,違規時直接依一般程序處理。判斷標準看該路線是否依大眾捷運法核定營運,不是看車身上有沒有捷運標誌。
Q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5是什麼?▾
民國104年增訂的程序性授權,規定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違規依法應移置或扣留時,得通知營運機構自行處理。
Q4什麼叫「大眾捷運系統車輛」?▾
依大眾捷運法核定營運的車輛,例如輕軌列車、捷運接駁公車;一般市區公車不屬於此範圍。
Q5「移置」和「扣留」差在哪?▾
移置是把車輛移離原處(如拖吊),扣留是依法暫時留置車輛、限制使用,分別依第85條之2、第85條之3。
Q6本條和第8條之1有什麼不同?▾
第8條之1是捷運車輛違規的處罰實體依據,本條是違規後車輛移置、扣留的程序授權,一個管罰、一個管移車。
Q7捷運車輛違規後車輛怎麼處理?▾
執法機關通知營運機構 → 營運機構確認違規與法律依據 → 派員在不癱瘓路線下移置或扣留 → 回報結果。
Q8營運機構接到通知該做什麼?▾
確認屬85-2或85-3情形 → 啟動即時調度派員 → 自行移置或處置車輛 → 回報執法機關。
Q9怎麼判斷一台車是不是大眾捷運系統車輛?▾
看該路線是否依大眾捷運法核定營運,不是看車身有沒有捷運標誌。
Q10捷運車輛違規的罰鍰由誰繳?▾
駕駛人個人違規行為罰駕駛人本人;移置、扣留則通知營運機構處理,兩者責任層次不同。
Q11捷運車輛移置 vs 一般車輛移置差在哪?▾
一般車輛由警察或拖吊業者依85-2、85-3處理;捷運車輛依85-5改由營運機構自行處理,避免公共運輸中斷。
Q12本條 vs 大眾捷運法第49條差在哪?▾
本條處理共用道路違規後的車輛移置程序;大眾捷運法第49條是營運安全管理義務,層面不同但相銜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一般車輛 |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 |
|---|---|---|
| 移置/扣留執行者 | 交通勤務警察或委託拖吊業者 | 通知營運機構自行處理 |
| 法律依據 | 第85條之2、第85條之3 | 第85條之5(特別程序) |
| 核心考量 | 排除違規占用、維持道路秩序 | 避免公共運輸服務中斷 |
| 罰鍰是否成立 | 是 | 是(處罰不打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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