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 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八、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九、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
  2.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secret3ta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屬刑法分則加重 同時符合多種加重條件時只加重一次
secret3ta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酒駕毒駕與185-3競合:論185-3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