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6 條
- 1.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七、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 八、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九、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十、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十一、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
- 2.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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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針對酒駕、無照、超速40公里以上等十一種情形肇事致人傷亡,規定法院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Q · 酒駕撞傷人,刑期真的會加重嗎?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駕駛人有酒駕、無照、超速40公里以上等十一款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且應負刑事責任者,法院「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得」表示法官有裁量空間,「至二分之一」是加重上限而非一律加滿。過失致死本刑最重5年,加重後上限為7年6月。
白話解讀
一場車禍,如果你只是不小心(普通過失),刑法怎麼判就怎麼判。但如果你是酒駕、無照、超速 40 公里以上、嗑藥、飆車,或者在學校醫院前不減速,出了人命或撞傷人,法官可以把你的刑期直接往上加一半。這不是加罰款,是加「坐牢的時間」。過失致死本刑最重五年,加重後可以判到七年半。這十一種情形,每一種都代表立法者的判斷:你不是一般的疏忽,你是在明知高風險的前提下選擇不在乎。但這條有個被忽略的第二項:如果你規規矩矩開在快車道上,是行人或慢車違規闖入你的車道,導致你撞傷或撞死人,法官必須減輕你的刑。同一條法律,同時設了天花板和安全墊。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為交通肇事刑責之加重與減輕規範,第1項列舉酒駕、無照、吊扣期間駕車、超速40公里以上、競駛等十一款危險駕駛情形,致人傷亡而應負刑事責任者,法院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2項則規定依規定行駛於快車道之駕駛人,因行人或慢車違規進入快車道致事故者,應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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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酒駕撞死人最重判多少年?▾
要看用哪條起訴。用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酒駕致死本刑3到10年;用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最重5年加本條加重二分之一,上限是7年6月。實務上檢察官通常擇重論處,113年修法後酒駕致死刑度提高,判實刑比例升高。
Q2超速多少才會觸發加重?▾
超過規定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看的是超出量而非絕對車速:限速50的路段開到91以上就觸發,限速110要開到151以上才算。實務上認定以實際車速為準,不扣除測速容許誤差。
Q3在快車道被行人違規闖入撞到人,真的可以減刑嗎?▾
可以,且法官是『應』減輕而非『得』減輕。但條件嚴格:你必須在快車道上依規定行駛,自身若有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等違規,可能被認定不符合『依規定行駛』而不適用。行車紀錄器越完整,主張成功機率越高。
Q4道交條例86條是什麼?▾
規範交通肇事的刑責加重與減輕,列舉十一款危險駕駛致傷亡的加重事由,並設快車道依規定行駛者的減刑保護。
Q5本條的加重事由有哪些?▾
無照、吊扣吊銷期間駕車、酒駕、毒駕、不讓行人、學校醫院前不減速、超速40以上、迫使讓道、任意驟停、競駛、連續闖紅燈併超速共十一款。
Q6什麼叫超速40公里以上?▾
指超過該路段規定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看超出量不看絕對車速;限速50開到91以上即觸發。
Q7本條加重和刑法過失致死差在哪?▾
刑法276過失致死是基礎罪名最重5年;本條是在符合危險駕駛情形時把基礎刑度加重至二分之一。
Q8本條加重二分之一怎麼算?▾
以基礎犯罪法定刑為基準上加至多二分之一。過失致死本刑5年,加重後上限7年6月,法官得在範圍內裁量。
Q9被害人怎麼主張加重事由?▾
要求警方於事故報告載明酒測值、駕照狀態、車速鑑定,刑事告訴時明確引用本條對應款項。
Q10被告怎麼爭取不加重或減刑?▾
確認酒測程序合法性、主張法官裁量不加重;符合第2項者立即保全行車紀錄器主張應減輕。
Q11怎麼證明對方符合加重情形?▾
酒測報告、監理駕照狀態查詢、測速與車速鑑定、路口監視器、競駛影像等客觀證據。
Q12道交86條 vs 刑法185-3哪個重?▾
185-3酒駕致死本刑3到10年常較重;本條過失致死加重上限7年6月。檢察官通常擇重或競合評價。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本條第86條加重 | 刑法185-3酒駕致死 | 過失致死276 |
|---|---|---|---|
| 適用對象 | 符合十一款危險駕駛情形之肇事者 | 酒駕/藥駕致死傷之獨立罪名 | 一般過失致死 |
| 刑度 | 基礎犯罪加重至二分之一(過失致死上限7年6月) | 致死3到10年、致重傷1到7年 | 最重5年 |
| 性質 | 加重事由(得加重) | 獨立罪名 | 基礎罪名 |
| 裁量空間 | 法官得裁量加重幅度 | 法定刑區間內裁量 | 法定刑區間內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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