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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