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8條已於民國100年刪除,交通裁決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救濟依第87條規定。
Q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8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改依第87條走行政訴訟
本條已於民國100年11月刪除,不再有效。它原本授權法院設置交通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交通事件。民國100年司法院在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後,交通裁決事件改由行政訴訟庭處理,本條失去規範功能而刪除。現在不服交通處分要救濟,適用本條例第87條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
這條曾經是法院處理交通事件的組織依據,授權法院設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民國一百年司法院在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將交通裁決事件改由行政訴訟庭處理,本條失去規範功能而刪除。現在想挑戰交通處分的人,適用本條例第八十七條的行政訴訟路徑,不再透過交通專庭入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8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交通事件審理的組織性授權規定,授權法院得設交通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民國100年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後,交通裁決事件改由行政訴訟庭審理,本條因失去規範功能而刪除。
已刪除的條文,原授權法院設交通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交通事件。民國100年行政訴訟庭改制後失去功能而刪除。
依本條例第87條,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向管轄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不是。(刪除)代表曾存在後被廢止。第88條曾是交通專庭設置依據,民國100年改制後刪除。
法院內專責辦理交通事件的審理單位,民國100年起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取代其功能。
代表該條曾存在後被正式廢止,條號保留但內容失效,非從未訂立。
對交通違規處分不服而提起的行政爭訟事件,現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
依第87條,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注意法定期間。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顯示『(刪除)』並比對沿革,或看本平台標註的刪除狀態與替代條文。
停止引用,改查現行有效的替代條文(本條對應第87條),並核對最新版本日期。
交通裁決事件的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計算,金額較一般民事訴訟低,具體以法院核定為準。
交通專庭是舊制(依已刪除的第88條),行政訴訟庭是民國100年起的新制,現行交通裁決由行政訴訟庭審理。
第88條是已刪除的組織授權條款;第87條是現行有效的救濟途徑規定,是你現在該看的條文。
法院為處理有關交通事件,得設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
法院為處理有關交通事件,得設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司法院將於一百年在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有關交通裁決事件之訴訟,係由行政訴訟庭辦理,本條已無規範之必要,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法院為處理有關交通事件,得設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
本條未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司法院將於一百年在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有關交通裁決事件之訴訟,係由行政訴訟庭辦理,本條已無規範之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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