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道交條例第89條已於民國100年11月刪除,交通裁決救濟改依行政訴訟程序,現行依據為同條例第87條。
Q · 道交條例第89條還有效嗎?交通官司還能準用刑事訴訟法嗎?
已刪除,交通裁決改走行政訴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已於民國100年11月刪除。原本它規定法院受理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但同年行政訴訟法增訂「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專章後,交通處分不服一律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本條失去存在必要而刪除。現行救濟依據見本條例第87條。
舊制時代,交通事件視同類刑事事件,法院處理時準用刑事訴訟法,相關處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民國一百年行政訴訟法增訂「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專章,將交通處分救濟完全納入行政訴訟體系。本條的準用依據及處理辦法授權都失去必要,同年十一月刪除。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為已刪除條文,原為交通事件司法救濟之過渡性程序規範,規定法院受理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並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處理辦法;民國100年交通裁決事件改納行政訴訟體系後刪除。
因民國100年行政訴訟法增訂「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專章,交通處分救濟全面改走行政訴訟,本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的依據失去必要,同年11月刪除。
已刪除條文,原為交通事件司法救濟的過渡程序規範,規定法院受理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
民國100年行政訴訟法增訂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專章,本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的依據失去必要。
指法律未設規定時,比照刑事訴訟法的程序規定辦理;本條刪除後已不再適用。
不是。只是單一條次刪除,道交條例整部仍有效,僅第89條功能被取代。
向管轄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依本條例第87條,不再走刑事程序。
交通裁決事件徵收裁判費,金額較一般行政訴訟低,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計算。
有,須於收到裁決書後法定不變期間內提起,逾期裁決確定。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的「沿革」頁,可查歷次修正與刪除前全文。
舊制由普通法院刑事程序處理,新制改由行政訴訟庭依行政救濟程序審理,性質與管轄都不同。
刪除是移除單一條次、母法續存;廢止是整部法規失效。第89條屬前者。
第89條是已刪除的舊救濟過渡依據,第87條是現行交通裁決不服的救濟條文。
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處理辦法,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處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審檢分隸實施後,關於交通異議事件之裁定及刑事案件之審判,係屬法院交通法庭之職權,應由司法院監督。至於交通事件之裁決及異議之移送應由交通事件裁決機構為之,而交通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則由檢查官辦理,應由行政院監督。故有關交通事件處理辦法,自應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處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司法院將於一百年在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並修正行政訴訟法,增訂「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專章,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救濟程序,改依行政救濟程序處理,法院受理此類行政訴訟事件,其審理自當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而無另訂處理辦法之必要,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處理辦法,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審檢分隸實施後,關於交通異議事件之裁定及刑事案件之審判,係屬法院交通法庭之職權,應由司法院監督。至於交通事件之裁決及異議之移送應由交通事件裁決機構為之,而交通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則由檢查官辦理,應由行政院監督。故有關交通事件處理辦法,自應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條未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司法院將於一百年在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並修正行政訴訟法,增訂「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專章,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救濟程序,改依行政救濟程序處理,法院受理此類行政訴訟事件,其審理自當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而無另訂處理辦法之必要,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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