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0 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二個月不得舉發。但有下列情形,其起算日或舉發期限依各款規定辦理: 一、車輛駕駛人經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測試檢定者,其期間自檢驗報告結果通知警察機關之日起算。 二、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逾三個月不得舉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規定,交通違規自行為成立日起逾二個月不得舉發,酒駕送驗與車禍送鑑定案件另有起算點。
Q · 罰單超過兩個月還算數嗎?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一般交通違規自行為成立之日(連續或繼續違規自終了之日)起算,逾二個月就不得舉發。關鍵是比對「違規行為日」與「舉發日(製單日)」,不是郵件收件日。但有例外:酒駕送檢驗機構案件,自檢驗報告通知警方之日起算;車禍致傷亡送鑑定案件,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放寬為三個月。逾期舉發可向監理機關陳述申訴,被駁回再向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白話解讀
兩個月。這是警察開罰單給你的保鮮期。過了這個期限,不管你當初違規多嚴重,他們都不能再舉發你。很多人收到罰單只會看金額,然後去繳。但真正該看的是日期:你的違規行為是什麼時候發生的?罰單是什麼時候開出來的?如果中間超過兩個月,這張罰單從法律上就站不住腳,你可以申訴撤銷。不過這裡有兩個例外你必須知道。第一,酒駕案件送醫療機構檢驗的,期限從檢驗報告通知警方那天才開始算,不是從你被攔的那天。第二,車禍致人傷亡且責任不明需要鑑定的,期限從鑑定結果出來才起算;沒送鑑定但需要分析研判的,放寬到三個月。這條規定的本質是逼政府提高行政效率:你要罰就快罰,不能拖。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是交通違規的舉發時效規範,明定行政機關須在法定期間內完成舉發,逾期即不得舉發。一般違規自行為成立之日(連續或繼續違規自終了之日)起算二個月;酒駕送檢驗機構案件自檢驗報告通知警察機關之日起算,車禍致傷亡因責任不明送鑑定者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放寬為三個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 舉發日是否在法定期限內(合法/逾期可申訴)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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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罰單超過兩個月了還能不繳嗎?▾
如果舉發日期距離違規日期超過兩個月,依第90條這張罰單不應存在,可向監理站申訴撤銷。注意是舉發日期不是收件日期。車禍案件和酒駕送驗案件有特殊起算點。申訴被駁回可向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Q2行車記錄器檢舉別人違規,有時間限制嗎?▾
有。檢舉後警方仍須在兩個月內完成舉發。若拖太久才上傳影片,警方作業時間不足,超過期限就無法舉發。檢舉後一直沒收到處理結果,很可能就是因為逾期被內部註銷。
Q3被測速照相拍到,罰單卻過了好久才寄來,可以申訴嗎?▾
關鍵是舉發日期而非寄達日期。警方製單舉發日期在兩個月內,即使郵件延遲也有效;若連製單日期都超過兩個月就有申訴空間。測速照相時間戳精確到秒,是計算期限最可靠的起點。
Q4罰單超過兩個月還要繳嗎?▾
若舉發日距違規行為日已逾二個月,依第90條不得舉發,可申訴撤銷;但看的是製單日不是收件日。
Q5道交條例第90條的舉發期限是什麼?▾
行政機關須在法定期間內完成舉發的時效規定,一般違規二個月、車禍須研判三個月。
Q6什麼叫連續或繼續違規?▾
違規呈持續狀態(如連日停紅線),時效自行為終了之日(最後一天)起算,不是第一天。
Q7起算點是什麼意思?▾
時效計算的起始日,因案件類型不同:一般從行為日、酒駕從檢驗報告通知日、車禍送鑑定從鑑定終結日。
Q8舉發期限的兩個月怎麼算?▾
比對違規行為日(連續違規取終了日)與舉發製單日,間隔逾二個月即逾期,逐日核算不含郵遞時間。
Q9逾期舉發的罰單怎麼申訴?▾
向原舉發機關或監理機關提陳述書,載明依第90條已逾法定期限,附罰單影本佐證日期。
Q10怎麼證明罰單已經逾期?▾
以罰單上的舉發日與測速照相時間戳、違規當日紀錄比對,必要時向監理機關調閱原始舉發資料。
Q11申訴被駁回後還能怎麼辦?▾
於法定期間內向管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法院對逾期舉發審查通常從嚴。
Q12舉發期限 vs 裁處權時效(行政罰法27條)差在哪?▾
第90條管「能不能舉發」(二/三個月),行政罰法第27條管「裁處權」消滅時效(三年),兩者階段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案件類型 | 起算點 | 舉發期限 |
|---|---|---|
| 一般交通違規 | 行為成立之日 | 二個月 |
| 連續或繼續違規 | 行為終了之日 | 二個月 |
| 酒駕送檢驗機構檢測 | 檢驗報告通知警方之日 | 二個月 |
| 車禍致傷亡送鑑定 | 鑑定終結之日 | 二個月 |
| 車禍未送鑑定須分析研判 | 行為成立之日 | 三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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