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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汽車行駛至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交岔路口,除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至設有聲光號誌之交岔路口,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駕駛人應暫停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通過後,看、聽兩方無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駛來,始得通過。 二、行至聲光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時,駕駛人應暫停、看、聽兩方無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駛來,始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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