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地方交通發展,對各種慢車認為須予淘汰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禁止行駛。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6條授權地方政府因地方交通發展,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淘汰並禁止特定慢車行駛。
Q · 地方政府可以宣告某種慢車不准上路嗎?
可以,經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即可禁止行駛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6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地方交通發展需要,得對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等各種慢車認定須予淘汰,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以公告禁止行駛。台北市早期淘汰人力三輪車即依此精神操作,公告通常設有過渡期與補助方案。
你可能從沒想過,地方政府其實有權力宣告「某種車不准在我管轄區內騎」。本條給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這樣的授權:當地方交通發展需要時,可以對特定類型的慢車(包括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等)認定「該淘汰了」,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禁止行駛。這條條文表面上很冷門,但它的意義在於:你今天合法擁有的某種車,明天可能因為市政府的一紙公告就不能再上路。早期台北市淘汰人力三輪車、後來部分縣市淘汰特定動力的慢車,都是依這條精神操作。它是地方交通秩序更新的法源依據,也是慢車車主必須關注的「過期警告」開關。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6條為行政授權性條文,賦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地方交通發展需要時,得對特定種類慢車認定應予淘汰,並於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禁止其行駛,是地方政府更新慢車交通秩序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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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本條明確授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對特定慢車種類認定須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前提是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台北市過去淘汰人力三輪車就是依此精神操作。地方政府這個權力的範圍限定在慢車(不含汽機車),主要針對腳踏自行車類和微電車類。內行人提示:地方政府的交通公告通常會在交通局網站、新聞稿、實體公告欄發布,特殊車種的車主應該定期關注,不能事到臨頭才反應。
原則上不行。本條的禁止行駛是地方政府基於公共利益的合法行政行為,符合法定程序的話,車主不能請求國家賠償。但實務上地方政府通常會設過渡期、提供補助方案(例如以舊換新補助),讓車主有合理的調整時間。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認為公告程序有重大瑕疵(例如沒有報行政院核定就逕自公告),可以在公告生效前提行政訴訟主張撤銷,這是少數可能成功的法律路徑。
指地方政府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6條,對特定慢車認定須淘汰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禁止行駛的行政行為。
規範地方政府淘汰慢車的權力與程序:認定須淘汰、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禁止行駛三步驟。
指地方政府基於交通發展需要,認定不宜再在轄區行駛的特定慢車車種,如早年的人力三輪車。
公告是地方政府在現行授權下的行政處置,可針對單一車種、設過渡期;中央修法則是全國一致的法律變更,程序與效力範圍不同。
詳閱過渡期條款,於期限內辦理報廢、轉售給未禁止的縣市,或申請以舊換新補助。
報廢規費通常很低,部分縣市另提供報廢或以舊換新補助,實際金額依當地公告。
比對公告所列車種與自己車輛的型式、審驗合格標章與登記資料,必要時洽當地監理或交通局確認。
若認為公告程序違法(如未報行政院核定),可於公告後法定期間內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撤銷訴訟。
二者層級不同,地方公告須在中央授權與行政院核定範圍內作成,不得牴觸中央法規。
慢車淘汰是地方政府對車種的禁駛公告,汽機車報廢是個別車輛的監理註銷程序,啟動者與法源不同。
| option | 適用情境 | 成本 | 結果 |
|---|---|---|---|
| 辦理報廢 | 車輛老舊或無轉售價值 | 報廢規費低,可能有補助 | 取得報廢證明,免後續違規風險 |
| 轉售其他縣市 | 車況良好且他縣市未禁止 | 過戶費用 | 回收部分車款 |
| 申請以舊換新補助 | 地方政府提供補助方案 | 需符合補助資格 | 換購新車並抵減損失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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